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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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好。(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1][2][3][4]下一页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上一页[1][2][3][4]下一页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在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申请时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企业名称:企业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上一页[1][2][3][4]下一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职工人数利润总额上缴税金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下一页上一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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