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31A条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发送资料的纪录证明书第318章第31A条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发送资料的纪录证明书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1)任何文件如看来是─(a)一份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而发送的资料的纪录,并且是从关长的其中一个电脑系统制作而成的;及(b)由关长核证的,则在任何根据本条例在法院或裁判官席前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一经呈交,须获接纳而无须再加证明。(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2)凡任何文件根据第(1)款呈交并获接纳为证据,则─(a)该文件在其席前呈交的法院或裁判官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须推定─(i)该文件已根据第(1)(b)款核证;(ii)该文件是如此发送的资料的纪录的真实文本;及(iii)该纪录是在该文件所提述的时间妥为作出;及(b)该文件是发送人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所发送资料内容的证据。(3)凡任何文件根据第(1)款呈交并获接纳为证据,法院或裁判官如认为适当时,可主动或应法律程序任何一方的申请,传召核证该文件的人,并就文件的标的事项讯问该人。(由1995年第31号第6条增补)第318章第32条文件的认证及呈堂为证据(1)训练局所发给或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由训练局为本款的施行而授权的训练局高级人员签署。(2)任何文件,如看来是训练局所发给或发出,以及看来是由根据第(1)款获授权的训练局高级人员所签署的,须获收取为证据,并且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当作为上述的通知或其他文件。第318章第33条罪行(1)任何人如明知而参与欺诈性逃缴征款,或明知而参与采取步骤,目的在欺诈性逃缴征款,不论该征款是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所应付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或该人藉其行为而逃缴或意图逃缴的征款的20倍,两者以较大的款额为准。(2)任何人如─(a)为本条例的目的而明知地递交、出示、供给或送交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申报书或其他文件或纪录,或在其他情况下为该等目的而利用该等申报书或其他文件或纪录;或(b)在为本条例的目的而提供任何资料时,作出任何他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或该人藉其行为而逃缴或意图逃缴的征款的20倍,两者以较大的款额为准。(由1984年第4号第5条修订)(3)任何获发给保安装置的人违反第30B(a)或(b)条,该人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由1995年第31号第7条增补)(4)任何指定代理人违反第30C条,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由1995年第31号第7条增补)第318章第34条关长可指定格式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1)关长可指定施行本条例所需的任何表格的格式。(由1999年第82号第3条代替)(2)关长可指定根据第23条使用指定团体提供的服务递交申报书的规定。(由1995年第31号第8条增补)(由1982年第2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第318章第35条规例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就以下各项作出规定─(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a)成衣制品的制造商及出口商须保存的纪录;(b)成衣制品的制造商及出口商须供给的资料;(c)须予订明或可予订明的任何事项;(d)概括而言,更妥善施行本条例的条文与达致本条例的目的。第318章第36条附表的修订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将附表1修订。(由1993年第93号第5条修订)(2)行政长官可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将附表2修订。(由1993年第93号第5条增补)(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第318章附表1成衣制品(包括鞋类)[第2条](由1993年第93号第6条修订)本附表内的章(2位数字)、项(4位数字)、条(6位数字)及细目(8位数字)指现行香港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内所载者。类别编号章/项/条细目编号说明1.392620条编号3901至3914项的塑胶及其他物料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包括手套)2.401590条硬胶以外的硫化橡胶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不计手套)3.4203项皮革及合成皮革所制造的衣及衣服配件4.4303项毛皮制造的衣、衣服配件及其他物件5.4304项人造毛皮及人造毛皮制造的物件6.61章针织或织的衣及衣服配件7.62章非针织及织的衣及衣服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