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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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体制第一节WTO体系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体系第三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评述第四节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现状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第一节WTO体系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服务贸易总协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与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大发展的客观需要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3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酝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由坚决抵制到逐步接受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4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形成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第四阶段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阶段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5时间事项1982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部长会议(美国极力主张新一轮多边谈判应包括服务贸易,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1984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会(统一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成立服务贸易信息交换组织)1985年10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特别大会(确认开始新一轮谈判的准备程序)1986年9月15-20日乌拉圭埃斯特角城部长会议(正式宣布开始“乌拉圭回合”谈判,成立货物贸易谈判委员会和服务贸易谈判委员会)1988年12月5-9日加拿大蒙特利尔中期审评会1989年4月于日内瓦完成中期审评,进入“部门测试”阶段1990年7月24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制定服务贸易协定框架)1990年12月比利时布鲁塞尔部长会议(由于农产品谈判搁浅,其他谈判也以陷入僵局告终)1991年3月恢复服务贸易谈判,开始谈判初始开价单1991年12月于日内瓦完成最后文件草案的第一稿1992年1-3月集中谈判初始开价单,要价单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结束,达成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遗留部分市场准入谈判1994年4月于马拉喀什签署协议1995年1月WTO在日内瓦建立,协议生效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6四、GATT、WTO和GATS之关系辨析GATTWTOGATS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7附件1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含《关税与贸易总协1947》、修正条款、6项谅解与《1994年马拉喀什议定书》)2.农产品协议3.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纺织品及成衣协议5.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7.执行GATT第6条的协议8.执行GATT第7条的协议9.装船前检验协议10.原产地规则协议11.进口审批程序协议12.补贴与反补贴税协议13.安全防卫协议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8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附件2《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4《简单多边贸易协定》附件4A《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附件4B《政府采购协定》附件4C《国际奶制品协定》附件4D《国际牛肉协定》其他非独立性的决议、宣言、声明、谅解等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9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体系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度体系第一大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第二大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第三大部分:各国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细目表第四大部分:部长会议决定与谅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和内容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0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前言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第1条)第二部分:普遍义务与原则(第2—15条)第三部分:特定义务(第16—18条)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21条)第五部分:组织机构条款(第22—26条)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27—29条)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1《服务贸易总协定》前言——协定正文的前言部分首先提出了签订该协定的宗旨、目标与总原则。前言用较多的篇幅和文字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和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努力在今后服务贸易的部门开放谈判中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争取对自身有利的谈判结果。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2GATS正文第一部分: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确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服务贸易的定义与部门覆盖范围:GATS适用范围限于各成员方所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项措施,其中既包括中央、地方政府的措施,也包括被授权而行使有关权利的非政府性机构所实施的各项措施。服务贸易的定义则为四种提供方式下的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参见第一章第三节)。服务贸易部门覆盖范围则参见第一章第二节中关于服务业部门分类的介绍。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3GATS正文第二部分:最惠国待遇——虽然各成员方政府或当局接受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全面覆盖范围,但它们并不都愿意实行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在GATS生效时,许多成员方已经与其贸易伙伴签署了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优惠协定,所以作为妥协,《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允许成员方在实行这项原则时可以有一定的例外,例外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的“关于第2条义务的豁免附件”。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4透明度——实行透明度的主体是成员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设立的咨询点;透明度的客体是成员国内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成员签字参加的影响或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与电信咨询资料;实行透明度的方式是公开出版、设立“咨询点”、“联络点”或以其他方式(如公告、广播、网络等)知会公众。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其一,必须充分尊重成员在整体与个别服务部门上的国家政策和发展程度,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整体),与保护幼稚产业(个别)方面都可以得到优惠的考虑;其二,发达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服务业的效率,并向它们提供有利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其三,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开放外资“开业权”的服务部门可以提出一定条件,如以合资经营的方式、向东道国公司提供技术转移和/或改善服务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帮助等。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6经济一体化——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的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将促进世界范围的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所以协定第5条允许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例外,不适用于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的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7国内规制——GATS给予国内规制以高度关注。协定在尊重成员运用国内规制管理本国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事务的合理权利的同时,对各成员当局提出了一些义务和“合理、客观、非歧视”的要求。认可——由于成员之间的制度、文化、习俗、语言不同,强行要求国内外服务提供者资质一致的话,形式上的相同了,反而造成实质上的歧视。本条宗旨是有关服务的规定、标准和要求应达成一致和相互认可,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国际间有关服务提供的标准的一致性。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8垄断与专营服务和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服务业市场的垄断、提供服务专营权和限制性商业惯例适用都会产生限制竞争的作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构成障碍。为此,GATS也做出一系列的约束规定。紧急保障措施——第10条紧急保障措施条款及其具体细化的第12条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条款体现了GATS对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与国家发展阶段的尊重与承认,在非歧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应与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相适应。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19支付和转移——服务贸易自由化不仅包括服务提供过程的自由化,还包括服务利润实现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服务收入汇回、资金的转移和货币的兑换等问题。因此,协定第11条规定除紧急保障措施的条件外,任何成员方不得限制服务贸易中货币和资本的国际支付和转移。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0政府采购——协定第13条规定,原则上《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各项规则,不适用于成员方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目的,为政府机构采购服务,是政府支出的安排和使用的行为,用于商业转售或用于商业销售目的的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1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服务贸易作为一个特殊的贸易领域,许多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涉及到政治经济稳定、公共道德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此,协定给予一定考虑,规定了例外条款。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2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货物贸易领域适用的、较为全面且严格的多边规则,但是该协议直接适用于独特而复杂的服务贸易领域尚颇具难度。因此GATS尚未形成多边的反补贴纪律框架,只是规定了成员方的谈判义务,要求成员方举行多边谈判,制定必要的多边原则以避免补贴对服务贸易的扭曲影响。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3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第三部分:特定义务(第16—18条)市场准入——协定第16条具体规定了6种市场准入障碍:①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②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金额的限制;③对服务活动数量或服务总值的限制;④对所雇用的自然人数目的限制;⑤要求以某种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方式进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⑥对外国资本进入的限制。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4国民待遇——其一,注重竞争条件的实质性相同。这意味着,法律、条例、规章等规定的相同待遇未必都是国民待遇,而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未必不是国民待遇,主要应该看实施的结果。其二,国民待遇的授予对象仅限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服务消费者”。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5附加承诺——附加承诺指成员方应就其影响服务贸易但又在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未涉及的事项通过谈判达成承诺。这些成果应列入其“承诺细目表”,但只对参加谈判并签字的成员生效。这一规定扩展了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范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6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19—21条)逐步——由于服务贸易复杂的业务特点,消除国际服务贸易的壁垒,规范各成员的服务贸易行为,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自由化——每轮谈判都应逐步提高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水平,即一般来说,谈判的结果不可逆转,后一轮谈判应该比前一轮谈判提高自由化的水平。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7三、GATS第二大部分:附件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关于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关于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1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2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讯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讯服务谈判的附件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8四、GATS第三大部分:具体承诺表1.具体承诺表的组成水平承诺具体部门承诺2.具体承诺表的术语表达无限制(完全承诺)不作承诺(未绑定)有限承诺2019/10/18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经管系29服务活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附加承诺第一部分:水平承诺所有部门1.无限制2.无限制3.无限制4.除企业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为期4年以上的初次流动无限制,逗留期限取决于评估的经济需要1.无限制2.无限制3.研究与开发补贴不作承诺4.除市场准入栏所标明的事项外无限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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