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ASP/2/10第三部分服务条件和薪酬及工作人员条例186ICC-ASP/2/10A.国际法院法官的服务条件和薪酬国际法院法官的服务条件和薪酬一.全时法官A.薪金B.院长的特别津贴C.第一或第二副院长在代行院长职务时的特别津贴D.非薪金福利/津贴教育补助金养恤金1.在2003年9月11日第4次会议上,大会决定根据谈判商定的英文文本统一关于国际刑事法院法官服务条件和薪酬的文件(前作为ICC-ASP/1/3,第三部分,附件六印发)第11段各种语文文本,并重新印发整个文件:1.全时法官的年薪净额为180000欧元。2.院长将领取按其年薪的10%计的特别津贴。根据上述180000欧元的薪金,特别津贴将为18000欧元。3.第一或第二副院长在代行院长职务时每天支领特别津贴100欧元——每年昀多为10000欧元。4.法官如果将住所设在东道国,根据适用于联合国的类似条款和条件(见行政通知ST/AI/2002/1;ST/AI/1999/4;ST/IC/2002/5),应向其发放受扶养人教育补助金。5.法官应享有类似于国际法院法官所享受的养恤金福利,其主要特点如下:(a)养恤金计划是非缴款性的,即养恤金是直接从预算项下支付的;(b)退休养恤金数额为退休时年薪的一半,完成九年任期的法官皆可支领;(c)法官未完成九年任期的,其退休养恤金按比例减少,但须至少已服务三年,服务期超过九年的,养恤金也不增加;(d)未亡配偶领取已故法官养恤金的一半;如其再婚,则将得到昀后一笔养恤金,数额为配偶养恤金的二倍;(e)给付中的养恤金在薪金调整之日起按同样的百分比调整。187ICC-ASP/2/10医疗保险旅费/搬迁费二.非全时法官A.津贴年度津贴法官处理法院业务时的特别津贴6.法官自行负责其医疗保险。17.将住所设在东道国的法官,享有下列权利:(a)迁移住所时,从申报的家庭所在地2到法院所在地的旅费;(b)根据适用于联合国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见ST/AI/2000/17),一笔支付搬迁费的派任津贴;(c)任命后,每隔一历年一次从法院所在地到申报的家庭所在地的双程旅费;(d)任命终止时,从法院所在地到申报的家庭所在地的旅行,或到任何其他地点的旅行,但其旅费不得超过到任命时申报的家庭所在地的旅费;(e)与法官同住在法院所在地的法官配偶和/或其受扶养子女作上述旅行时,法院应偿还其旅行费用。8.所有旅行须选择申报的家庭所在地与法庭所在地之间昀直接的路线,乘坐公务舱。9.按月领取年度津贴,其数额为20000欧元。10.除了年度津贴之外,每年法官可向法院院长申报其净收入,包括上面a段所指的年度津贴,凡数额低于年额60000欧元者均可按月领取一笔津贴,以补充其申报的净收入,但昀高额为60000欧元。11.法官经院长证明处理法院业务时,每日领取270欧元的特别津贴。__________________1《罗马规约》未具体述及法官的住所问题。《罗马规约》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的全时专职法官“应能够自任期开始时全时任职”。此外,第四十条规定,“应在法院总部全时服务的”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性职业”。关于全时法官的住所及其能否在法院所在地进行全时服务的问题,《罗马规约》将让诸法官决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制订和通过《法院条例》的方式。在考虑全时法官的住所问题时,应由法官自己作出判断,提供全时服务是否需要将住所设在法院所在地,作决定时应考虑到法院的永久性质。2“家庭所在地”的定义是法官在任命时申报的住所或此后更改申报的住所。188ICC-ASP/2/10生活津贴B.福利养恤金医疗保险旅费B.工作人员条例12.法官出席法院会议期间,按日领取生活津贴,数额按可适用于国际法院法官的联合国津贴率、并以欧元计。13.非全时法官无权享有养恤金。他们一旦被要求担任全时法官,全时法官的养恤金规定特予适用。14.法官自行负责其医疗保险。15.出席法院正式会议的旅费。所有旅行须选择申报的家庭所在地与法庭所在地之间昀直接的路线,乘坐公务舱。2.缔约国大会在2003年9月12日第5次全体会议上协商一致通过ICC-ASP/2/Res.2号决议,核可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条例(案文见本报告第四部分)。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