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提供服务合同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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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提供服务合同第一节运输合同一、概念、特征•特征:1、合同主体是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2、合同客体是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行为3、双务性、格式性、有偿性4、承运人强制承诺义务5、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分类:•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可将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等。•3、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二、一般效力(一)承运人基本义务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2、承运人应按约定或通常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非为旅客或货物及其他财产安全,不得偏离约定或通常线路。(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支付票款或运费义务•承运人享有法定留置权三、客运合同•特点•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效力1、旅客义务•(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承运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经承运人同意或补交票款外,旅客不得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2)限量携带行李义务•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3)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2、承运人义务(1)告知义务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2)按客票载明的时间与班次、用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旅客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3)运输过程中救助义务(4)安全运送义务•A保证运输途中旅客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B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3、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二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四、货运合同―――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特征:1、往往涉及到第三人2、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二)效力1、托运人义务(1)如实申报义务(2)按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义务(3)包装义务约定→补充协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通用的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4)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5)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承运人义务(1)安全运输义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通知义务3、收货人义务(1)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2)于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义务(3)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三)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五、联运合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而订立协议(一)单式联运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多式联运合同•―――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造成迟延或者旅客或货物的损害时,由经营人负责赔偿。第二节保管合同一、概述•―――一方将物品交付给他方保管,他方一定期限后返还该物。•特点:1、实践性合同2、无偿合同3、须转移标的物占有二、效力(一)保管人义务1、给付保管凭证2、保管义务•(1)妥善保管保管物•◆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应负过错的责任。•(2)亲自保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保管人擅自让第三人代为保管的,为违法的转保管,对于保管物因此而发生的损害,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在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让第三人代为保管的,保管人应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的过失承担责任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4、危险通知义务5、返还保管物义务•(1)返还期限•(2)返还原物与孳息•(3)返还地点•(4)向寄存人为之(二)寄存人义务•1、支付保管费、偿还必要费用•2、告知义务•3、声明义务•4、应保管人要求领取保管物的义三、仓储保管合同(一)•―――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返还,存货人支付存储费用的合同•特征:(1)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义务主体(2)保管对象是动产(3)诺成合同(4)双务性、有偿性、不要式性(5)以仓单为凭证(二)效力1、保管人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仓单效力•a、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及保管人与存货人间存在仓储关系•b、凭仓单提取货物•c、移转保管物效力。(2)接收、验收义务《合同法》第384条: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3)通知义务在储存的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4)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发生储存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保管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自然损耗、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容忍义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6)返还保管物义务•2、存货人义务(1)存货人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腐等特殊货物的,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货物的性质和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提供有关的保管、运输等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2)提取仓储物义务(3)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第三节委托合同一、―――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特征:1、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2、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任为基础3、诺成性、不要式、无偿性二、效力(一)受托人义务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义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义务•(1)转委托•◆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第二,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当视其为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2)受托人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里,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欠缺此注意,应负赔偿责任;•无偿的委托合同里,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负责任。•(3)在委托权限范围内3、报告义务4、披露义务5、交付处理事务结果义务6、共同受托人连带义务(二)委托人义务•1、支付费用义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2、支付报酬义务◆支付报酬的时间,各国民法大都采“后付主义”◆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3、赔偿受托人损失责任•(三)受托人、委托人随时解除合同权利•应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三、间接代理制度•显名间接代理&隐名间接代理•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选择权四、合同终止•1、终止原因•一般原因•特殊原因:(1)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2、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1)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当委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2)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第四节行纪合同一、概述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特征:1、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2、行纪人主体限定性3、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具体行纪合同种类二、效力(一)行纪人义务•1、负担行纪费用义务•2、妥善保管委托物•3、合理处分委托物•4、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1)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进的。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2)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依《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二)行纪人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之后,仍有报酬请求权(三)委托人义务•1、受领、取回标的物义务•买入委托物或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时,委托人应该将委托出卖物取回或处分。否则,行纪人有权就该委托出卖物提存。•2、支付报酬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得请求报酬,否则,行纪人享有留置权。三、法律适用第五节居间合同一、―――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特征:1、有偿、诺成、不要式2、以促成交易为目的3、居间人获得报酬具有不确定性二、效力(一)居间人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义务•2、忠实、尽力义务•第一,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委托人。•第二,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第三,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双方协商约定------无约定,应由居间人负担。(二)委托人义务•1、支付报酬•报告居间,由委托人支付。媒介居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人与第三人)应平均负担居间报酬。•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居间成功时,居间费用未经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偿还,由居间人负担。•居间失败时,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一、单项选择题•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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