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落实CEPA服务业合作专责小组CEPA服务业咨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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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faq_consolidated_sc.doc]粤港落实CEPA服务业合作专责小组:CEPA服务业咨询会(2004年7月8日)行业专题研讨的答问撮要企业登记问1:在内地登记设立企业时需向多个部门提出不同的申请。请问内地能否在CEPA的框架下设立一站式的单位,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办理各项有关企业设立及登记的手续,便利香港企业在内地成立企业。答1:今年七月一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可提供“一站式”服务机构。近几年来,我省部分地方设立了有关的“一站式”服务机构,各部门均在该服务机构中设有办事窗口,中为企业提供咨询、申请、审批、登记等服务。-2-[faq_consolidated_sc.doc]法律问1:在CEPA实施以后,在广东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处的审批时间可否加快一点?答1:司法部在CEPA实施之前已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事务所到内地设立代表处颁布了管理办法,列明有关的审批程序。按照有关的法规,律师事务所的内地代表处申请的审批工作是由司法部负责。所以,申请者如希望在广东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处,须先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广东省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批后会把有关的申请送交司法部处理。在上述的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了审批所需的时间,但我们会尽量加快完成审批的工作。问2:CEPA已经取消了香港律师事务所的广州及深圳代表处代表的居留要求,如果香港律师事务所是独资经营的,它在内地成功设立代表处的机会有多大?答2:如有关在内地设立的代表处能符合司法部就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机构所颁布的条件,该香港的独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律师行人数及律师人数的要求则按照上述的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问3:据了解,有关的代表处是需要缴纳百分之五的税款。但由于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州设立代表处的代表已没有居留的限制,因此,代表处的香港代表在内地可能逗留很短的时间,请问如何处理该香港代表的个人税务问题呢?答3: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经营机构,所以需按有关的法规缴纳百分之五的税款。至于有关的香港代表,如他/她在内地未有实质经营,只是负责联络工作,及未有向内地代表处资取工资,在内地没有实际收入,这情况下便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因此应该不用在内-3-[faq_consolidated_sc.doc]地交税。刚才在大会上广东省地税局及广东省国税局已分别提供一些详细的税务优惠政策资料。由于本人所属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工作是企业的管理,所以未必能全面解答有关税务的问题,请申请者向内地税务部门查询。问4:请讲解在内地开设的律师行的香港代表的个人税务安排。答4:如果上述香港代表是指担任律师,其个人在律师行从事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其个人在内地一个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的,在内地从事业务活动的所得,也应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4-[faq_consolidated_sc.doc]金融问1:可否在广州开设财务公司?有关的申请手续及程序是怎样?答1:香港投资者可以在广州申请开设财务公司。其审批登记程序主要包括:先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再向商务(外经贸)部门申请其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昀后到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涉及工商登记的具体提交资料和手续,可到全省各级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大厅咨询和索取有关资料,或通过登陆“广东红盾信息网”()查询。问2:很多在广东省开设生产厂房的港商,均希望向香港的财务公司申请贷款,为内地生产厂房购置机械设备。但由于这类机械设备的融资牵涉注资问题,外汇管理局在办理有关的外债登记时,会要求申请港商先提供其它部门(例如海关)的批核,然后才办理有关的外债登记。但海关却要求港商先提供外汇管理局的批核,然后才办理有关的申请。类似外汇管理局与海关之间的协调问题,令港商无法办理机械设备融资的外债登记,因而阻碍或延迟了香港的财务公司批核有关的贷款。另外,如有关的机械设备在内地变卖成现钞,是否会因为没有做外债登记,而令其在内地变卖后的资金汇不出来?答2:一般情况下,如果港商提供外债登记的申请资料齐备,且借债的规模和相关内容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管理局是会接受办理有关的外债登记申请。如申请被拒,可能是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申请者在办理外债登记的过程中,借债金额已超过了其借债规模;二是申请者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如资料齐备和符合有关规定而未能办理外债登记,申请者可以向上级外汇管理部门反映。港商向国内企业提供机器设备的形式-5-[faq_consolidated_sc.doc]进行融资,其形式为实物外债,根据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国内企业办理实物外债的登记手续所需资料与现汇融资方式一致、办理登记后,债务人办理此类外债的提款确认时才需向外汇管理局提供经海关确认的机器设备进口关单。凡已办理登记并作提款确认的外债到期后,按照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债务人可经外汇局核准办理有关的还本付息手续。-6-[faq_consolidated_sc.doc]海运问1:在内地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供水路运输是否需要缴交其它的地方税,例如〝提围税〞?如水路运输涉及越境服务,如何计算境外服务收益的所得税?答1:在内地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供水路跨境运输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目前内地没有开征“提围税”这个税种。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合并缴纳所得税。问2:在内地设立海运代理企业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答2:《国际海运条例》及《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海运代理企业”的提法。-7-[faq_consolidated_sc.doc]货物运输代理问1:在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登记申请时,会否因申请企业暂未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而拒绝处理该申请?申请企业可否后补营业场所的地址,或以邮政地址代替呢?答1:在申请审批的时候,申请企业是须提供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一般的申请企业,在内地成立之前已租定了营业场所,签订了租赁协议。但如果申请企业在递交申请时仍未能找到合适的营业场所,一般会接纳申请企业提供一份担保书,证明申请企业的合同章程内的注册地址正确无误。问2:申请企业应何时向内地提交注册资本?可否分期缴付?答2:申请企业设立的时候,必须在合同章程里注明该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两个金额。工商总局已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而订下入资的期限,如50万美元以下一年内投入,50-100万美元一年半内投入,100-300万美元2年内投入。注册资本愈高,入资的期限会适当地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应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和数额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问3:国际货运代理(海运、陆运、空运)的营业税是否按照毛利的百分之五来计算?答3: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问4:计算货运代理所需缴纳的营业税,可否用收入减去成本以去计算?答4:见第3点问题回答。-8-[faq_consolidated_sc.doc]问5:如每个月交营业税的话,那是不是需要收入跟成本一对一的量?答5:第3点回答已明确,在每月缴交营业税时,以该月的收入总额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问6:据了解,由二○○四年七月开始,内地资本的货代公司申请国际货代的规定会有所变更。请问由香港货代公司在内地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是否属外资,不受上述政策的规管,其申请、批核、注册资本额等将不会受上述的政策影响?答6: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在CEPA实施前或后,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来投资的。所以香港企业在内地投资还是按照二○○二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具体的海运、航空、普通道路运输的注册资本要求,按照补充规定来执行。若外商需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其办理程序: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相关申请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问7:营办国际货代的申请企业需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员工领有昀少五年的专业机构认可资格。请问这种证书有没有地-9-[faq_consolidated_sc.doc]区使用的限制,例如企业可否以其员工在上海领取的资格证书到广东省登记注册呢?答7: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很多时候需要在不同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其员工的专业机构认可资格资格证书因而是全国都是通用的。广东省已经办过很多上海、北京、大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到广东投资,它们所提交的员工资格证明,也是有当地提供的。问8:如果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州市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可否在广东省另外的地方,如深圳或东莞,同时申请成立该国际货代企业的操作部呢?答8:如果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州市已经设立了一个国际货代企业,如想在广东省其它的市,如东莞、中山、佛山设立分公司,便需向省级外经贸部门申请,在广东省内各地方的申请可同时进行,由省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如香港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设立了国际货代企业,想到广东省,如东莞市,设立分公司,就需由上海外资委会广东省外经贸厅,在征求东莞市外经贸局的意见之后,覆函上海外资委,由其统一向商务部申请办理。问9:若香港企业已经取得《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可否同时间在内地不同的省市成立独资货代公司?答9:根据二○○二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规定,外商/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在国内同时申请成立两家公司。它必须先申请一家,然后经营昀少两年后,并需要经过验证入资完毕后才允许开设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问10:由香港公司设立的内地国际货代公司,其注册资本需要有五百万元以上。请问在审批设立该国际货代公司的申请时,是否只审查该内地国际货代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而不会考虑香港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额?即是说,只是内地国际货-10-[faq_consolidated_sc.doc]代公司的资产已达到五百万以上水平,便可获批准?答10:内地商务部已就落实CEPA而发出对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的一项补充规定,降低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其它外国投资者是要求一百万美金注册资本,而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海运的注册资本是五百万人民币;投资空运注册资本是三百万人民币;投资陆运注册资本是二百万人民币。问11:就申请在内地成立国际货代而言,在选用企业名称方面有没有特别的规定,企业名称是否需要写明企业所代理的国际货运的地区,如适用的话,企业名称是否须含有「有限公司」?答11:内地成立的企业所选用的企业名称需先得到工商部门核准并发出「名称预准通知书」。而企业名称的要求包括:第一,名称要含有行政区,如在广东注册,名称的前面需有「广东」二字。第二是有字号,可以用投资人的名字。第三是行业,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用「货运代理」,会计师需用「会计师」等。第四是如企业为有限公司,便需在名称后面加上「有限公司」。-11-[faq_consolidated_sc.doc]物流问1:在申请物流营业证时,是否要亲自到港澳办的呢?答1:物流企业主要包括国际流通物流和第三方物流,申请只需要到商务部审批,不需要经港澳办。如申请企业是从事普通道路运输服务,则需要到交通部审批。问2:在国内提供物流服务是否需先具备一些专业资格?如物流师的专业资格?答2:申请企业可参考广东省人事厅于2004年7月发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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