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重庆协信集团设计投资控股管理模式下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咨询合同书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2000年10月20日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甲方:“重庆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协信”公司:重庆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3号法人:吴旭董事长电话:023-63714307传真:023-63714307邮编:400011乙方:“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兰贝格”公司: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兴国路72号兴国宾馆商务路三层法人:罗兰•贝格电话:021-62126411传真:021-62127471邮编:200052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重庆协信与罗兰贝格经过友好协商,委托罗兰贝格就支持重庆协信集团设计投资控股管理模式下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为资信守,双方签订以下条款: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一、项目内容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本合同所附项目建议书为合同的组成要件之一,其中的项目内容即为本项目所需要完成的内容。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二、项目费用根据我们的惯例,我们核算了这样一个项目的工作量和人员投入并以此收费。经初步测算,此项目总费用为玖拾玖万捌仟人民币(99.8万人民币)。其中包括加收的差旅及其他费用(营业税、文件准备、交通、通讯费用和信息中心费用等)。此部分费用为咨询费的20%。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三、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重庆协信须在自项目启动会召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29.79万元人民币;提交项目中间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30%,即29.79万元人民币;提交项目最终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的30%,即29.29万元人民币;在完成运行效果评估和方案调整模块后,支付剩余的10%,即9.98万元人民币。四、项目期限和项目结束2000年11月中至2001年2月下旬,如果因罗兰•贝格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拖期,经重庆协信认可之后可以适当延长,但重庆协信无须再另行支付费用。如因重庆协信的原因导致项目拖期,项目延长期所需增加的费用由罗兰•贝格公司与重庆协信另行商定。罗兰贝格公司按照国际惯例,以提交最终报告方式结束项目。罗兰贝格将向重庆协信报告最后方案,重庆协信应在报告会后2周内提出反馈意见。罗兰贝格将根据反馈意见确定最终报告,若没有反馈意见,视同项目结束。五、双方权利(一)重庆协信方面1.有在项目启动前确认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的权利2.有及时了解项目进展状况的权利3.拥有项目中间报告和最终报告及附属文件版权及其权益(二)罗兰贝格方面1.有根据客户要求和自身经验,决定项目操作方法的权利2.有依据合同规定取得咨询费用的权利六、双方义务(一)重庆协信方面1.有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必要的人员配合与支持的义务2.有依据合同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的义务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有对合同全部内容,尤其是价格保密的义务(二)罗兰贝格方面1.有依据合同和项目建议书开展项目工作的义务4.有对重庆协信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的义务5.有对合同全部内容尤其是项目报告及最后结论保密的义务七、罗兰·贝格公司为履行本合同而向重庆协信提供的所有报告、建议书、结论等,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版权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权利、权益。如有侵犯,一切责任均由罗兰·贝格公司承担,与重庆协信无关。八、罗兰·贝格公司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和本合同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得接受与重庆协信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对手的委托再提供类似课题的咨询服务。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在一方提出要求60日内仍不能达成解决协议的,则交由仲裁解决。如发生仲裁,则在北京举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十、合同受中国合同法律管辖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重庆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章)(签章)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