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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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效应研究作者:鲁明易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鲁明易.黄嘉璐.LuMing-yi.HuangJia-lu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隐私条款述评及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4)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五章中设立了有关保护客户隐私的条款,尽管美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对此条款质疑不断,但对我国仍具有借鉴意义.2.期刊论文黄积虹.杨丰论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思想战线2003,29(6)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美国金融法史上一部重大、意义深远的法律,其许多规定对世界各国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发展方向产生重要影响.它在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前提下所确立的功能监管原则给中国金融监管立法带来有益的启示.中国金融监管立法应考虑构建统一基本法,引入功能监管、双线多头监管制.3.学位论文蒋周文全球混业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秩序安排20031999年11月,美国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西方国家全面进入混业经营的时代.世界混业经营时代的确立,使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我们国家的金融体制选择问题.一方面,中国已加入WTO,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制度上做较大调整,以适应全球化的趋势,在制度上奠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基础,提高中国金融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金融业发展还很不成熟,比如我们国家长期在许多领域里面都是进行的渐进式改革,这就给我们国家的金融改革带来了很大的路径依赖性,也就是说,一项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各项制度的完善程度.在其他各项制度改革都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情况下,贸然全面进行混业经营存在很大的风险.再如,中国的财政风险很大,中国的银行在内控、资本金等很多方面都存在缺陷和不足,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不足,都客观上制约了中国进行混业经营的速度.这就使中国金融经营体制改革陷入了两难困境.而如何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该文写作的动机.该文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紧接着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西方混业经营体制的演进.第三部分是理论分析,运用了博弈论的工具,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和金融结构之间关系的协调角度,分析了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演进过程.随后,又对分业向混业演进过程合理性进行了重新思考.第五部分分析了中国向混业演进的必要性.第六部分阐述了中国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尚需完善的条件.最后一部分,阐述了中国混业经营的秩序安排.4.期刊论文席涛美国金融重回混业经营之路--美国金融体制的演变及给中国的启迪-银行家2004,(6)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发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废除了由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并实施了66年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建立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之间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框架.一般认为,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标志着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成为国际发展的大趋势.我们要探讨的是,在美国这一高度发达、各种法规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改革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长达66年的历史演变?进一步说,需要具备和完善哪些价值理念、市场条件、金融工具、制度环境,才能实行混业经营?探讨美国金融体制变迁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有益的借鉴作用.5.学位论文廖昱棨论金融隐私权保护之法律问题——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视角2008经济活动不断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使资讯流通成为无法阻挡的趋势。我国金融业在近几年吹起混业经营的风潮,混业经营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商品与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极为方便的,金融业也可以从中获取丰厚的利润,然而在此前提条件下,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大量的消费者金融资讯,在收集消费者个人资讯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因此在资讯收集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因此在收集、保存、移转、或处理资讯的同时,有涉及个人隐私而当事人不愿意被公开时,必须加以保护。本文将分析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五章当中有关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虽然此法案在美国各界有许多的争议,但是对于我国消费者金融隐私权的完善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论述隐私权与金融隐私权的概念与发展,第二章介绍我国近来金融产业实行混业经营已有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并分析金融混业经营与消费者金融隐私权的利益冲突,第三章论述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五章关于金融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并对其规定产生的争议加以分析,第四章由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所产生的争议做为我国的借鉴,对我国未来对消费者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如何加以完善提出看法。6.期刊论文席涛复杂的市场细致的变法漫长的改革--美国银行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体制演变的启示-中国国情国力2004,(7)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发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废除了由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并实施了66年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建立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之间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框架.一般认为,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标志着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成为国际发展的大趋势.我们要探讨的是,在美国这一高度发达、各种法规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改革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长达66年的历史演变?进一步说,需要具备和完善哪些价值理念、市场条件、金融工具、制度环境,才能实行混业经营?探讨美国金融体制变迁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有益的借鉴作用.7.学位论文姜立文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国际比较与中国对策2005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创新。日本、加拿大许多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在WTO体制下,改革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培育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中国金融业“航空母舰”,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是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论文以探讨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深入,而不是面面俱到。论文主要采用对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第一节首先对控股公司的概念、控股的含义和控股公司的种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类型和法律特征,并对相关概念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具体的演变历程与原因,同时介绍了英国、日本、韩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革。第三节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第二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制度。第一节研究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首先分析加入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接着分析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最后探讨金融混业经营的动因。第二节比较混业经营相关组织制度。对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和英国“金融混合体”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三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启示。第三节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第三章研究金融“防火墙”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金融防火墙的概念和种类,探讨金融防火墙存在的原因。第二节比较分析美国和日本法定金融防火墙制度的演变及特点。第三节比较分析英国和美国的“中国墙”制度,并比较证券和防火墙的异同。第四节分析防火墙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指出防火墙制度的局限性。第五节提出完善防火墙制度的措施。第四章重点研究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介绍了美国加重责任的形式和相关理论学说,对加重责任制度进行了历史和实证分析,提出了加重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对加重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探讨了加重责任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价值。第五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体制。第一节分析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意义。第二节比较分析了基本监管模式。分析了机构监管、目标监管和功能监管的优劣。第三节评析了主要的多边监管模式的利弊,具体研究美国的伞形监管体制、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体制、和巴西的牵头监管体制。第四节比较了统一监管模式与多边监管模式的利弊,认为各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主要是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选择监管体制。前五章主要是比较研究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目的是寻求对外国成熟的法律经验的借鉴。第六章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第一节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其形成原因、法律特征和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节回顾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法律体制的形成和演变,探讨WTO体制下我国金融经营法律制度变革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正在发生的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法律变革。第三节主要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对策。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实际情况设计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二、组织形式。三、业务范围。四、金融“防火墙”。五、加重责任制度。六、监管体制。8.期刊论文张晓华.王富饶.周宇.ZhangXiaohua.WangFurao.ZhouYu推进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研究-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8(4)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浪潮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于1999年11月废止了已有66年历史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可以说金融混业经营已经形成了世界性的潮流.混业经营作为一种制度形式,既有其优势也有其不足,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扬长避短?本文深度分析了各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制度的动因,最终对推进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提出了建议.9.学位论文许楠美国金融业放松管制立法演变研究2006分业还是混业?这是个自从1999年《证券法》出台之后就一直争论至今的问题。在我国以1999年《证券法》的形式确立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时,美国参众两院却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放松管制立法的总结和顶峰,标志着《格拉斯一斯蒂尔格法案》所确立的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防火墙的崩塌,美国金融业进入了混业经营的新时期。本文通过对美国金融业放松管制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思潮、法院对于《格拉斯一斯蒂尔格法案》分业经营条款的解释的回顾,引出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和内容的介绍。旨在通过对美国金融业放松管制立法演变过程的回顾和研究,说明中国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必然性,探索中国当前金融法律框架下进行混业经营的空间和实践,并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实践的监管提出初步的建议。10.期刊论文许菁金融混业经营问题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18(6)本文认为,虽然美国目前已经实行金融混业经营,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它就是大爆炸式的改革.其实,它实行的也是渐进式的改革.即使是现在,美国实行的也不是类似于德国的全能型银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某些方面对于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还是作了较为详细的限制性规定;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经开始推行渐进式的金融混业经营,只不过是法律并没有作出多少让步而已;中国实行渐进式的金融混业经营,可能的路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采取行政的手段推进混业经营;另一个是采取市场经济的手段推进混业经营.后者比前者的积极作用要大.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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