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及监督管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处王小清2012年12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8号令)(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50号令)(51号令)•(一)《职业病防治法》简介•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职业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公布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1条,由79条扩充为9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一、职业病防治法★(二)《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2.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加大职业病人的保障力度•解决职业病人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劳动者可自主选择诊断机构;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明确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的保障问题,职业病人可申请救助。•4.首次将“高危粉尘”写入法条,国家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一、职业病防治法•(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规定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一、职业病防治法•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一、职业病防治法•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一、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职业病防治法•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第二十七条第3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一、职业病防治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一、职业病防治法(一)47号令制定背景1.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予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2.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监管的主体地位,相关工作需要具体规范;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制定配套规章,相关工作需要细化补充;4.安监总局23号令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和《职业病防治法》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二)47号令主要特点主要特点1.职责分类归并、集中明了,便于落实;2.重要条款细化完善,规定明确,便于执法;3.用人单位职责具体,有利主体责任的落实;4.五部规章有机结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共5章61条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31条第三章监督管理9条第四章法律责任10条第五章附则4条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规定★1.定期检测、评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现状评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共6章39条。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51号令主要特点:•1.责任主体明晰清楚;(第3条、第4条)•2.实行风险分类管理;(第6条、安监总安健〔2012〕73号)•3.评价报告要求明确;(第10条)•4.设计单位责任清楚;(第16条)•5.设计专篇要求具体;(第17条)•6.施工监理责任明晰;(第23条)•7.建设单位评审把关;(第11条、第18条、第27条)•8.竣工验收规范有序;(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9.法律责任明确具体。(第34条、第35条、第36条)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172号)分级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煤矿除外),并承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2.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建设项目;•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负责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总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的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2.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省安监局委托负责的建设项目;•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设区市安监局负责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四)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另行委托。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原则•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该目录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总体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