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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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总局令第50号)2014年7月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二下一步的主要工作二4(一)制定50号令的目的和依据关键词:职业危害形势严峻、技术支撑、职能转变张德江副总理曾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5(一)制定目的和依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卫生部令第31号和318号文)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概念总局令50号: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7(三)主要特点和突破关键词:创新、突破一立法机构上有新突破二分类管理上有新突破三分级认可上有新突破四法律责任上有新突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9(三)主要特点和突破关键词:创新、突破五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六提高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准入条件七创新监管途径,细化监管内容八强化突出了法律责任10(四)主要内容关键词:内容完善、结构合理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1(四)主要内容总则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范围和业务范围,明确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则,还明确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原则。12(四)主要内容资质认可明确了各级资质的条件和审定程序,明确了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制度,还明确了职业卫生专家库的建立、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13(四)主要内容技术服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14(四)主要内容监督管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检、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等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15(四)主要内容法律责任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要求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办法。16(四)主要内容附则规定了新老资质的前后衔接、新申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管理、资质认可有关文书的样式和内容、及有关职业病危害的说明等问题解决办法。17(五)技术服务机构的范围关键词:评价,检测,现状评价《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本《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范畴。18(六)资质分级与业务范围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业务范围甲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乙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丙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50号令19(六)资质分级与业务范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机构监管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甲级乙级丙级20(七)资质认可条件关键词:条件具体,门槛抬高《办法》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特别是在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工作场所面积和专职技术人员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将印发资质条件、标准和程序通知21(七)资质认可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技术服务单位,不仅应当具备可靠的技术服务能力,在技术服务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技术服务活动,而且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因此,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22(七)乙级资质认可条件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第一,借鉴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环评机构等的管理要求。第二,对现有甲级机构和部分乙级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研,基本能够满足规定要求。第三,考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检测、检验能力的要求比安评、环评更高,要求配备一定数量、性能良好的仪器设备。23(七)乙级资质认可条件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400平方米为建筑面积,包括实验用房,办公用房和档案室等。24(七)资质认可条件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关键和保障,只有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才能保证技术服务工作的真实、有效,才能促进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25(七)资质认可条件5、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人员,禁止目前存在的同一人员在多个技术服务机构挂证的现象。26(七)资质认可条件6、专职技术负责人要求“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关键岗位,负责整个技术服务活动的控制和能力的维护,技术上把关,因此,要求技术负责人不仅应具备过硬的专业基础,还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27(七)资质认可条件7、业务能力要求“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检测能力:包括仪器设备配备、计量检定和管理、检测方法、检测样品及耗材管理、作业指导书及运行、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质量、检测工作经验和基础、实际操作能力等。评价能力:包括申报业务范围的人员专业要求、评价工作经验和基础、评价报告质量,评价过程管理,模拟评价质量,卫生工程技术能力等。28(七)资质认可条件考核要素考核项目考核内容七大要素32个考核项目99个考核内容否决项8项,关键项34项,一般项57项29(八)技术评审制度关键词:专业性、技术性、专家评审1、应熟悉检测能力所涉及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等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2、应熟悉评价能力所涉及的评价方法、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等;3、应熟悉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所涉及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专业性技术性客观性公正性30(八)技术评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专家库建立任职条件执业行为31(九)资质认可程序关键词: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程序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是必要的,也是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为此,《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认可程序、时限,以及增加业务范围、资质变更、资质延续和资质注销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认可的透明度和效率(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32(九)资质认可程序33(十)技术服务要求关键词:依法独立开展、执业禁止《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职业病、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十至三十四条)。34(十)技术服务要求关键词:依法独立开展、执业禁止执业禁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三十五条)35(十一)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关键词:新设定,处罚条款《办法》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度评估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为保证依法行政,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九条),并提出了建立举报制度(第四十条),突出了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36(十一)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关键词:新设定,处罚条款《办法》中所涉及法律责任除《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外,还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定了部分处罚条款。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是,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原发证机关做出决定。37(十二)前后衔接关键词:有序衔接《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3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一二下一步的主要工作二39(一)资质证书换发及资质延续工作意义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平稳过渡,充分发挥现有机构作用的需要强化监管,提高机构能力和水平的需要40(一)资质证书换发及资质延续工作工作进展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门安排和部署。41(一)资质证书换发及资质延续工作工作进展2014年7月,省局对4家乙级机构进行了换证,换发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42(一)资质证书换发及资质延续工作有关要求换证工作按照20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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