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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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船员服务管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1、辖区服务机构情况简介2、船员服务资质条件要求(海员外派)3、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4、服务机构管理的难点辖区船员服务机构情况目前辖区海员外派机构9家(全国101)、甲级服务机构30家(全国206)、乙级服务机构7家。序号直属局名称外派机构数量1天津海事局292福建海事局173山东海事局124江苏海事局125辽宁海事局96上海海事局67浙江海事局68长江海事局49深圳海事局310广东海事局211河北海事局1辽宁辖区海员外派机构:大连春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大连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大连海达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丹东海运有限公司大连阿达尼船务有限公司大连德顺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华航海事服务有限公司船员服务管理相关法规《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第6号)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555号)2、《关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9﹞134号)3、《关于做好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第3号)1、《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343号)2、《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11﹞344号)3、《关于印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海船员﹝2011﹞345号)服务机构的类型和权限海员外派机构与船员服务机构的关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是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表面看海员外派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是并列关系,实质上,由于商务部与交通运输部权责调整等原因,必须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专门的法规,因此才有了《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也就是说船员服务机构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分为海员外派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内河船员服务机构四种类型,其经营范围分别是海员外派机构: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的机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和海员证)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中国籍国际和国内航行海船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不包括外国船员证书和海员证)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国内航行的中国籍海船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机构。《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1、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6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活动。交通运输部牵头外派海员工作组,负责查处外派海员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此次清理整顿,商务部意识到海员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归口于交通运输部更加合理。2、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商务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合发〔2010〕148号),在“平稳过渡、责权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了外派海员管理职责分工的合理调整。调整后,商务部负责制定对外劳务合作总体规划、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归口数据统计等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所有赴外籍船舶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员类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外派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审查、项目招收备案、境外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船员劳务纠纷、打击违规违法外派及整顿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等。此次两部门职责的进一步明确,彻底解决了海员外派管理职能交叉,体制不畅的问题。为有效履行海员外派管理职责,发挥交通海事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优势,促进外派海员业务健康发展打下基础。3、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8年第6号),确立了船员服务机构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了船员服务行业的管理。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就海员外派管理进行职责调整后,船员外派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船员服务机构,亟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要求、责任义务、应急处理、退出机制等管理制度。4、二O一O年七月七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开展船舶配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任何末取得相应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外派海员机构资质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不得从事船舶配员业务。外派机构资质要求一、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申请主体的要求:1、申请主体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境外企业、机构及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申请主体。2、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但是申请主体为香港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六规定的,无须具备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二、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租赁其他:调拨、划拨固定办公场所经房产登记出示产权证签订租赁协议经房产租赁登记房产租赁协议有效期不应低于机构申请证书的有效期办公场所系调拨的,应具有房产所有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办公场所与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基本功能应与外派规模相适应1、满足机构所有办公人员需要2、最低200平3、外派规模高于1000人次/年的,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一二三四五1、办公场所的面积是指用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面积,不包括仓库住宅等面积2、仅计算同一地址下的办公面积1、办公场所需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满足机构所有人员的办公需求1、办公场所应具备有用于至少20人同时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独立空间。1、办公场所应具有存放海员外派活动相关文书、书籍、档案等资料的场地及设施。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三、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对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人员的要求1、国际航行管理级船员:国际航行海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2、大副、大管轮至少有6个月的资历3、甲板部和轮机部任职资历至少各1人4、专职管理人员应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5、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地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管理人员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认定要求)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管理人员的要求一、管理人员应具有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包括外派海员的从业经历;船员服务相关岗位(船员调配、证件申办等)的从业经历二、管理人员应与本机构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专职从事海员外派管理工作要求专职的目的:规范管理三、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地按照国家规定为上述管理人员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四、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1、能力的体现形式:培训和训练制度,师资、场地、设施设备2、机构应建立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和训练的开展方式(如:自行组织、委托培训、第三方培训等)、适用对象、时间安排、主要课程类型、实施场地、教材准备、教师安排、教学计划以及相关运作流程等内容。相关制度应写入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中的教育培训制度。3、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所需的师资(自有或外聘),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应具有与从事培训和技能训练科目相对应的资格和水平;场地、设施设备应与海员外派规模相适应;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应可保证培训和训练的效果满足外派海员需要。具有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能力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1、能力的体现形式为:具有处理法律事务的制度、人员2、机构应当制定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明确机构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方式、主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相关制度应写入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中的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3、法律事务的方式是指自有专业法律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海员外派法律事务协作协议、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等方式。主要法律事务内容是指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签订、船员权益保障/劳动劳务纠纷/保险索赔的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针对各类事务的处理方式及流程、以及机构内部支持保障等内容。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机构应明确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一、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相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与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主体已为其在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二、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相关事务所应当持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协议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且应在到期后及时重签并报海事管理机构。三、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应当予以书面确认,相关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机构所属集团应当已经以其名义、在其所在地主管部门、为上述专业法律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五、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建立的原则:海员外派机构应建立系统、完整、可操作的海员外派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并留存制度执行、改进的相关书面记录。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时,海员外派机构应以机构实际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外派规模为基础,符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六、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自有外派海员的认定标准1、自有外派海员应与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应至少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2、自有外派海员应已注册为国际航线船舶的海船船员,并持有相应的船员服务簿。3、机构应当已经以本机构名义、在本机构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为自有外派海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4、自有外派海员的信息资料,应当在机构的海员外派信息档案中可查询。5、作为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100人以上的自有外派海员,不应包括退休船员和渔业船员。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后,符合认定标准的名册中自有外派海员的实时数量应在100人及以上,即:任一时间点,机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少于100人的,即为不符合本项资质条件。(实时满足要求,资质保持的要求)第二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本规定实施后,对外劳务合作法规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海员外派的注册资本要求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资机构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当时的等值外汇。2、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货币资本(通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最近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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