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能服务产业节能服务产业以各种专业性的节能服务公司为主体,以能源消费者为客户,通过签订和实施节能服务合同来赚取利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MC)是节能服务公司常用的运作模式,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即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因此,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二、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法律与政策依据我国自1998年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后,政府及相关立法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期更好实现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由于相关法规政策位阶参差不齐,且分布范围较广,所以笔者专门将其归纳总结如下:一是2004年11月出台的《节能中长期规划》第二条规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全程一条龙服务。二是2005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三是2006年6月出台的《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四是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五是2006年7月出台的《十一五重大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机制,提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节能自愿协议技术规范》,《节能资源协议技术规范》,《节能资源协议和评估方法》。六是2006年8月出台的《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第八条规定:开展能源审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七是2006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八是2007年5月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九是2007年6月出台的《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中小型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和诊断,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并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服务体系。十是2007年10月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的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发面发挥作用。十一是2007年12月《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市场机制,培育节能咨询和服务体系,推行能源效率标识、合同能源管理、自愿节能协议和能源需求侧管理等措施。十二是2008年10月实行的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该条例中对公共机构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同时,在该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十三是2010年4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其中提出了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实行税收扶持政策。(3)完善相关会计制度。(4)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和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的建议:(1)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2)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3)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三、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法律与政策之缺陷面对能源紧缺和能源浪费严重的现状,中国节能领域蕴藏着巨大的商机,节能服务产业将成为分享这块巨大“蛋糕”的生力军,其中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则是尤为重要的。然而,经过对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法律政策的分析研究,不难发现缺陷所在:(1)比较分散,不适于集中适用,且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2)政府财税、资金、会计、金融四项专项政策支持缺乏细则。(3)行业制度不完善,不利于节能服务产业规范发展。(4)能源管理合同不规范。因此我国要建成稳定健康发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尚任重而道远。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法律与政策完善之建议(一)规划宏观节能战略目标,制定节能服务产业单项法律首先是按照国情制定宏观节能战略目标,近期应主要围绕“十一五”和今年3月份即将实施的“十二五”国家节能目标,尽快制定和完善能够显著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中长期阶段应围绕实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这一国家战略,逐步形成健全的节能服务产业相关政策体系。其次是制定节能服务产业单项法律。我国关于节能服务的单行法规纷繁复杂,但都过于原则化,直接导致节能服务产业“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鉴于这一产业发展的日趋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制定专门的单项法作为《节约能源法》的配套法律。而且在国家层面上必须制定法律而不是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能源服务公司主体地位、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交易规则、节能量认证标准、节能审计标准,降低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的交易成本,促使交易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内部节能外部化,实现能源的高效配置,从而推动节能服务产业的良性发展。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明确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税收实行扶持政策。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现解读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规定,到2012年,要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将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实行营业税免征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范围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文件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按照文件精神,暂免征收增值税应税货物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并且是将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否则不享受此项税收扶持政策。前述第一、二中“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共2页:上一页12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这里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五、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当前,根据科学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基本国策的要求,培育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