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如何衔接(1)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下面小编提供一个原享受的营业税的优惠事项与营改增后转为增值税的优惠事项对比:序号营改增之前优惠营改增之后优惠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2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3无相关优惠政策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6注册在北京、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营业税。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就业,免征增值税。11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12安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1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营业税失业人员就业,免征增值税。14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15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16无相关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果纳税人存在上述优惠的变更,请及时变更享受的优惠的税种,如果涉及上述新增优惠事项的请及时向税务局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小编将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办理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列示如下:增值税应税服务优惠政策申请资料目录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实施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7无相关优惠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市商务委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5.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3.企业签订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审批表》;3.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4.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5.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2.《减免税审批表》;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审批表》;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审批表》;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签订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实施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1.免税申请书;2.《减免税审批表》;3.企业签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5.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存在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目前很多签订跨年度合同的试点纳税人对试点地区“营改增”的适用时间问题存在疑虑,不知如何判断跨年度合同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1)针对跨年度租赁合同问题,财税[2011]111号明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2)除租赁合同之外的其他应税服务到底应当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笔者认为原则性规定: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判断上述问题的关键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在2012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如果纳税人在2011年已经签订了应税服务合同并预收了货款(非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但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缴纳营业税。另外,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申请退税,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问题,财税[2011]13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营改增的财务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随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发布,营改增将陆续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试点实施。营改增将对试点纳税人产生哪些财务影响,每个企业都应对此做出准确的预测。只有对影响做出了准确的预判,才能制定相应的策略将营改增政策的变革对本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才能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来实现政策效益的最大化。(1)税种变化引起会计核算变化在试点前营业税模式的核算下,取得服务收入,按照服务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成本按照实际发生列支,税收按照收入额或者收入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即可。而试点后增值税模式的核算下,按照合同含税金额扣除销项税额确认收入,按照扣除进项税额扣除成本,销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