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直部门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汇总表单位:(公章)填表时间:2013年7月7日权力类别合计保留取消下放调整其他行政许可1010----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10399--4-行政征收44----行政强制55----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11----行政备案------行政划拨(资金类)------政务服务事项------其他权力------合计123119--4-填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2-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3-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履带车、铁轮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必须经市政主管部门同意;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4-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等设施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方可建设;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5-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或者其它悬挂物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9条: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2、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三款: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24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悬挂物;4、市级规范性文件:《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28条第三款: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6-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7条第一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和有关批准文件,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7-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29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资格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8-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9-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7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10-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实施主体1、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11-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10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桥梁上设置广告牌许可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2、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28条第三款: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24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它悬挂物;4、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5、市级规范性文件:《咸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4条第三款:城建监察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悬挂、张贴进行审核、审批;《咸宁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28条第三款: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715-8126157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复议、诉讼注:“收费依据”栏目中“收费”指工本费、材料费等。-12-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三、行政处罚类共103项权力编码权力名称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实施主体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授权);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第42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市级规范性文件:《咸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