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60分/月考核。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确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未按要求报送的按30分/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60分/次考核。第十一条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的,按60分/次考核。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30分/次考核。瞒报、谎报者,按60分/次考核。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及时报送或报送虚假信息按30分/每次考核。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500分/次考核。有争议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诉。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按单机额定容量20分/万千瓦考核。第十七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一)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正常运行机组直接跳闸和被迫停运,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2.机组发生临检,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3.停运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2小时以上,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4.火电机组缺煤(气)停机,停机期间,按发电容量每天1分/万千瓦考核;5.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后夜低谷时段为:23:00—7:00,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白天低谷时段为:10:00-17:00),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超出低谷消缺工期(以并网时间计)的按额定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若自低谷时段结束时间起,超过24小时未提交故障抢修申请的,按额定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二)下列情况不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1.机组在检修后启动过程(从并网至机组带至最低技术出力期间)中发生一次停运;2.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三)风电场、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装机容量超过该电场总装机容量30%的,按脱网容量10分/万千瓦考核。第十八条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新疆、青海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背压式热电机组),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调度管理考核、AGC调节性能考核。(一)并网发电机组不具备AGC功能按200分/月考核。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若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且无临时检修申请的,按2分/小时考核;机组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发电企业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逾期不能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或逾期不能完成实验报告编制并上报相应调度机构的,按10分/天考核。若调度机构要求,对发电厂AGC相关性能进行测试或试验的,发电企业应按期完成试验测试,并出具试验报告,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0分/天考核。(二)AGC单机模式投入下:1、可用率考核要求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每降低1%按0.5分/万千瓦考核。对于投入单机模式的机组,AGC可用率=(AGC实际运行小时数/AGC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100%。其中,全月理论可用小时数为当月AGC可正常运行的理论时长,不包括机组启停机过程中超过调节上下限时段、机组停机时段、AGC设备试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时段。2、投退频次考核若机组AGC造成短时频繁投退,在进行可用率考核的同时,AGC投退状态每改变一次按5分考核(短时频繁投退,是指在任意6小时时间段内,因电厂原因造成机组AGC状态改变次数X大于等于6,认定为频繁投退,且考核分计为5*X)。3、调节速率考核。AGC月平均调节速率是指选取负荷变化至AGC负荷指令目标变化幅度10%和90%的两个负荷点,其连线的斜率。水电机组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大指令调节次数占比+当月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当月小指令调节次数占比。其中,对于大指令调节(调节量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50%,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大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对于小指令调节(调节量不大于25%装机容量),要求平均调节速率不低于每分钟装机容量的25%,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5分/万千瓦计入小指令平均调节速率考核分。火电机组按照不同机组标准,调节速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1分/万千瓦考核。其中,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汽包炉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5%;带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2.0%;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和燃用特殊煤种(如煤矸石电厂)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1.0%;燃气机组为每分钟机组装机容量的20%;超临界定压运行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2.0%,其他类型直流炉机组为每分钟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1.5%;4、响应时间考核AGC响应时间是指自AGC指令开始变化时刻引起,至机组实际负荷开始变化,且变化幅度超过负荷稳态偏差允许范围(火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0.5%,水电机组稳态偏差是指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并在趋势上不再返向的时刻之间的时间差。AGC机组的响应时间修正合格率应满足98%×当月AGC投运小时/全月日历小时数,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0.25分/万千瓦考核。其中,AGC响应时间合格率=(该机组当月AGC响应时间合格次数/该机组当月AGC调节总次数)×100%。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循环流化床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6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三)AGC厂级模式投入下:当厂内各机组均满足单机AGC时,方具备投入厂级AGC的条件。投入厂级AGC情况下,所有考核项目均按照投入厂级AGC的机组总装机容量计算,投退频次、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考核与单机模式相同,对于可用率考核,仅考虑2台及以上机组运行的情况,不包括机组启停机过程中超过调节上下限时段、机组停机时段、AGC设备试验、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时段。(四)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火电机组深度调峰期间,机组可用率、投退频次及响应时间考核与单机模式标准相同。对于调节速率考核,在机组深度调峰期间,调节速率应不低于正常运行时(即火电实际出力不低于50%装机容量)调节速率的70%。调节速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1分/万千瓦考核。(五)免考核条款1、若出现设备缺陷故障,导致AGC无法投运时,若常规电源及时向调度汇报并提交书面临时检修申请,可在申请期内给予免考核免补偿,若超出申请期限,对超出部分进行考核,同一原因导致的临修申请,只能提交一次,不能申请延期改期,任一电厂(含新能源场站)每月临修总额度不超过12小时;2、若常规电源因AGC设备优化或按照相应调度机构要求进行AGC相关性能试验的,试验期间给予免考核免补偿。(六)AGC各项目考核总分最大不超过30分/万千瓦。第十九条调度机构应对调管范围内的总装机容量在10MW及以上的新能源场站有功控制系统运行性能进行统计和考核。列入调管范围的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必须配置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统(AGC),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范围。不具此项功能者,每月按20分/万千瓦考核。(一)有功功率控制系统考核指标:1、风电场、光伏电站的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可用率应达到99%,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的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可用率=场站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闭环时间/新能源出力大于额定容量20%的时间*100%。2、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变化仅考核功率上升阶段的变化,因环境因素变化导致的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3、合格率:子站执行的合格点数/主站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死区为不超过场站装机容量的3%视为合格,合格率应大于99%,每降低1%按1分/万千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