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奖励,福利与服务(ppt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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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財務獎勵,福利與服務激勵與薪酬薪酬基礎/薪酬形式貨幣性非貨幣性工作或職位工資在組織中的地位在組織中的地位享受工作樂趣薪水社會報酬與友誼個人或團隊屬性績效基礎薪資與紅利認同獎賞認同獎賞發展性與生涯機會技能基礎薪資組織成員的資格強制性保險(如失業保險、社會安全制度)其他彈性工作安排雇主自發性補助金得自組織信譽的地位績效與給付:績效考核與薪酬之連結(日本三菱)個人業績考核工作態度考核部門業績考核能力考核紅利獎金加薪升格作業員的獎勵個人業績基礎:–計件制(Piecework)•完全計件制(StraightPieceworkPlan)•保障計件制(GuaranteedPieceworkPlan)•勞基法14條之5的限制–標準工時制(StandardHourPlan)–立即獎金(SpotBonuses):全勤獎金等部門(團體)業績基礎:–團隊或團體獎勵計劃經理人與主管的獎勵短期:年度紅利–個人業績基礎?–部門(團體)業績基礎?–獎酬分離法長期:資本累積方案–股票選擇權–股票增值權(現金與股票混合,股票)–虛擬股票計劃業務人員的獎勵佣金制–工作壓力–流動率混合制(底薪:佣金)–80:20;70:30;60:40其他專業人員與員工的獎勵功績給付(MeritPay)–整筆一次給付–提高底薪或加薪–見「各行業廠商調薪狀況」年薪制–本薪–目標達成度如何使獎勵計劃更有效如何使用獎勵計劃:–員工努力與品質或數量的明確相關–標準化且穩定的工作流程–產出數量的重要性如何實施獎勵計劃–連結策略–有效標準與衡量系統–保障底薪企業全員參與的獎勵計劃利潤分享計劃(Profit-SharingPlans)–勞基法第29條信託公司代管:員工持股計劃(ESOP)利益分享計劃(GainsharingPlan)–一般性計劃目標–績效衡量指標–基金公式–給付形式與頻率–員工參與或支援制度基礎理論:Vroom的期待理論動機=(E-P)期待*(P-Ot)期待*報酬吸引力工作努力E業績P報酬O1報酬O2報酬O3福利與服務經常性薪資佔總薪酬比例–87.38%(73年)–71.40%(89年)非經常性薪資佔總薪酬比例•6.31%(73年)–16.78%(89年)–加班費約佔25%非薪酬報酬佔總薪酬比例–6.31%–11.83%(89年)–勞保費用約佔50%自助餐式的福利計劃未工作時間的給付保險福利退休福利員工服務性的福利未工作時間的給付失業保險–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補助性失業福利(勞資協議):維持生活資遣費:年資1年支付1個月平均工資。休假與假日(勞工請假規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特別休假:7,10,14-30日(未消化須付補償薪資)–病假(含生理假1日):未住院,30天。–事假:14日,不給薪。–婚假,喪假:8日,給薪。未工作時間的給付:親子假兩性工作平等法產假:8週,流產者亦可休假。–無給薪規定,但不得扣全勤獎金。–可雇短期契約工代理。–哺乳時間(1日2次各30分鐘),計入工時。陪產假:2天,給薪。子女滿3歲前之育嬰假(30人以上企業)–留職停薪,不得逾2年。–得申請每日減1工時(不給薪),或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7日保險福利員工補償(WorkersCompensation)–因公受傷之認定:如上班車禍,如廁被蛇咬傷致死,過勞死–重大職業災害–應補償費用:(1)醫療費用補償,(2)工資補償,(3)殘廢補償,(4)喪葬費及死亡補償。約40-45個月之平均工資。–醫療滿2年仍未痊癒,診斷喪失原工作能力者,雇主得選擇一次支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以免除繼續醫療期間工資補償責任。–治癒後,身體遺存殘障不堪勝任工作者,若欲終止勞動契約,應強制退休,退休金加給20%。–違法罰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保險福利團體人壽保險住院,醫療與傷殘保險–王品牛排,「戴勝益同仁安心基金會」–員工服務滿一年–無論因公或私而受傷,都可以領薪水至康復為止–若是終身殘廢,公司也就養你一輩子退休福利退休金意義–薪資的延遲支付(新制);確定給付–員工福利(舊制)•公司平均壽命(勞委會統計)13年公司平均壽命•(主計處統計)11年;每人在每家公司平均年資8.3年。•台灣地區有97%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會更短。退休金三制並行(行政院2002年2月27日通過)–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其他年金制–新退休金制度簡報平均工資平均工資計算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者。–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經常性給付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雇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及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其以實物方式給付者,應按時價折值計入;以上均不應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會會費。(薪資與工時調查)行政法院多則裁判及司法院第十四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均肯認資方本次所刪除或調降之下列各項給付,均屬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經常性給付,屬工資之範疇:1加班費:即本件之超時飛加。2全勤獎金:即本件之飛安獎金。3責任津貼、出勤津貼、點心費、房屋津貼等項目均係按月給與,仍屬經常性給付(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二九七號判例意旨參照)。平均工資範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第十一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員工服務性的福利個人服務的福利–湖畔假期–文藝活動–特約設施與工作相關的服務福利–孩童照顧的補助:托兒所–教育補助–家庭親善政策Work/FamilyBalance:FamilyFriendlyPolicy男女雙薪家庭的時間困境–「先生,你找我媽媽嗎?」育兒設施彈性工作時間安排壓縮工作天通訊上班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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