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作者:隆艳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赵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2007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许多问题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亦引起了众多法学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针对网络上的侵权问题,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特定主体的责任进行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专门提供网络服务以方便交流的双方进行联系的机构,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它在网络传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无所不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和使用方式也各具特色,这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围相当广泛,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都可能涉及。在民事责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笔者所要重点关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侵权法上的侵权责任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另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一般的观念,那些在网络上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根据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那些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却提供了相应网络设施从而以间接的方式使网络侵权行为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这种责任应如何界定?归责原则为何?构成要件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研究,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总体功能是为网络用户网上信息交流提供通道、空间和技术中介服务,如果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主动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在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建立和运行一种维持网络正常运行的必需的系统,那么,它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网络服务并因此获得收益,故其在享受经营自由权及财产权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保持中立地位的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及时清除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协助调查义务及尊重用户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如果违反了上述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法理上的原因、对产业发展的考量、技术层面的原因和国际法制环境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促进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利益。侵权责任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本文的研究就是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引入到侵权行为法之中,用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来分析这个在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阐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界定才能填补损害、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全文简要内容如下:在导论中,笔者详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动机与研究的意义;介绍本文在研究中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文章的逻辑结构。为了全面了解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状况,笔者在导论中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文献综述,通过对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明确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一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侵权责任概述,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本节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进行界定,阐明在现实中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不同的网络服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共有的特征。在清楚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网络服务提供服务时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其他类似的主体进行区分,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性。第二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概述。本节分析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行为种类和责任类型。第二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比较法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为国外立法。互联网起源于国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制度也来自国外,对国外的立法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认识更加清晰。本节对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了述评。第二节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本节回顾了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相关条文采用规范注释的方法进行了分析。第三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比较法分析。本节对在前两节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其相同和不同之处,对不同的制度建构进行评价。第三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节在传统的“归责原则二元体系”下分别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析,深入探讨各种归责原则的合理之处及不足之处,最后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结论。此为本文研究的重点。第二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节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首先以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详细分析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过错的认定,然后再以上述分析得到的结论对具体种类的侵权责任进行构成要件的分析,以弄清构成要件的具体适用。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为结语。本部分简要地对全文进行总结。就本文的创新性而言,笔者以为,我国现在已有的研究大都只是泛泛地对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在理论上进行分析的并不多见,研究不够深入。本文与已有研究的不同之处在于将国际上的立法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横向比较,并运用规范注释的方法对我国目前在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最新立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在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的视角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力求使本文能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一定的意义。2.期刊论文廖春燕.LIAOCunyan从MP3.com到Grokster——析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发展-科技与法律2006,(4)网络服务商(ISP)是网上信息传输的中介,但由于网络版权侵权的广泛性和侵权者的隐蔽性,ISP被拉入了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漩涡中.本文分析了美国从MP3.com案到Napster案再到Grokster案中对ISP责任认定的发展:即从直接侵权责任到间接侵权责任再到积极诱导标准的发展.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一条科技发展与版权法律保护的博弈之路.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ISP责任认定的现状.3.学位论文霍勇刚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2008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平台与载体,对于互联网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互联网上信息发送、传输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在互联网上屡屡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很容易将其卷进侵权纠纷的漩涡之中。然而,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较之于传统法上的著作权侵权更为复杂,如何准确地予以界定并非易事;如果纠纷处理不当,就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或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不利于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不利于推动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予以探讨很有必要。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国内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现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两个网络版权保护公约后,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以此为基础,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为重点,制定了自己的网络著作权法。美国的《千年数字版权法》、欧盟的《数字版权指令》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核心作用的认识也日渐成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存在着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由于基础设施运营商、提供物理连接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只是起到信息传输的“公共通道“作用,对利用其设施线路而传输的内容不涉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因而,受网络著作权调整的网络服务商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网络接入、传输服务提供商;系统缓存服务提供商;网络存储空间提供商;搜索和链接服务提供商。人们通常将后面四种服务商统称为在线服务提供商。三、网络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通过新设方式设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它是传统的复制类和传播类权利的结合,是一种聚合性权利。文中还讨论了设立‘采取技术措施权’和‘加入权利管理信息权’的必要性。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种类。各种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也不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涉及的是直接侵权责任;在线服务提供商主要涉及的是间接侵权责任,分为辅助侵权、替代侵权和引诱侵权。文中阐述了民法和传统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同网络著作权法中间接侵权责任的区别,指出单独设立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类型化分析。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类似于传统的出版商,对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线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对其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为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对各类服务提供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免于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七、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为增强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尝试着在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引入对点对点(P2P)模式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整的“诱导规则”、明确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时判断主观过错的依据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4.期刊论文赵娥.雍海英.ZHAOE.YONGHai-ying我国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5(1)网络服务商分为网络信息服务商与网络技术服务商,为了平衡网络发展与版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我国对网络服务商责任规制现状基础上,本文对我国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了分析,并对其责任定义与划分提出了可行性建议.5.学位论文臧鑫论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2008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传播更便捷,同时也使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日益泛滥。网络用户为了维护其民事权利,常常将网络服务商推上被告席。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用户接入、信息内容、管理平台等服务的主体,是互联网发展、普及的中坚力量,可以说如果没有了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合法、优质的服务,将严重阻碍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是广泛存在的,主要侵权行为体现在通过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对权利人著作权、商标权、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如果不通过法律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追求,就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对社会环境也将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网络服务商的侵权存在着“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区别。其中,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一般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这在理论界无太大争议。而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商通过为用户提供个人空间、搜索引擎以及BBS论坛服务,本身不构成直接侵权的主体,但是如果其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与一些发达国家对于“间接侵权”规则的完善规定比较,我国现行的立法并没有对“间接侵权”作出系统规定。随着一些相关案件的出现,学术界开始对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有了更多的研究和探讨,司法实践部门也深感我国加大这方面立法,使得追究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介绍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价值入手,考察了国外关于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并对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行总结,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提出建立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体系的设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