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要指标月报2010年月表号:电软统综1表制表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87号有效期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填报单位(盖章):代码指标名称计算单位本年本期累计去年同期累计1010单位个数个1011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020软件业务收入万元1021其中:1、软件产品收入万元10222、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收入万元10233、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收入万元10244、信息技术增值服务收入万元10255、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万元10266、设计开发收入万元1030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万元1040其中:软件业务出口万美元1041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万美元104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万美元1050利润总额万元1060税金总额万元1070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万元1080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主管领导:填表人:联系电话:审核要点:1.1011≥10202.1020=1021+1022+1023+1024+1025+10263.1020≥10304.1020≥1040x6.8(参考)5.1030≥1041x6.8(参考)6.1040≥1041+10427.1025≥1042x6.8(参考)报送时间及方式:每月10日前填报上月累计数据,加盖公章后传真至67531143。咨询电话:67517607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1.填报单位(盖章):指报表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个数:指报表企业数量,有合并报表的,则按合并企业的数量填报。3.主营业务收入:根据报告期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4.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六项业务收入的合计。5.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6.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在软件产品的支持下,将相关硬件设备组成一体的应用系统及开展相关的支持服务所获的收入。7.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协助需方评估各种软件和信息技术的顾问与监理服务,及针对信息技术提供的培训等服务所获的收入。8.信息技术增值服务收入: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提供的附加的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所获的收入。9.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3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10.设计开发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和软件设计开发的收入。11.软件外包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担发包方(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用外汇结算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12.软件业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增值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设计开发六项出口额的合计数。(“万美元”计算)。13.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离岸外包)或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14.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嵌入在硬件中,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元”计算)。15.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16.税金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17.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三资企业中包括中方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中方董事会成员中的保留工资等)。18.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