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管理问题研究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价款支付问题研究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目录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合同类型的选择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1.合同类型的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新《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23第八条条文说明4.4.3额度(1)固定价格合同(2)可调价格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单价合同具体规定•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新《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总则4.4.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选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特点如下: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清单计价下合同类型的选择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选择单价合同的原因如下:3.清单计价下选择单价合同的原因分析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4.合同条款约定事项新《规范》总则4.4.4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9项事项进行约定。若合同中没有对这9项内容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新《规范》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也对合同约定作了规定,下面的表格对两者的相应规定作了比较:新《规范》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4.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5.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老《规范》、19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对此均无规定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工程预付款的限额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竣工结算价款缺陷责任期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保证金的管理初始合同收入调整收入变更调整的价款索赔调整的价款奖励调整的价款合同外零星项目材料价差的调整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资料来源:严玲.尹贻林.《工程估价学》(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预付款问题研究——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1.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法律性质为: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4.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新《规范》总则对预付款的基本规定摘自: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14.2预付款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2.工程预付款的支(收)程序业主方承包方工程预付款额度和扣回办法议定按规定时间和约定额度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起扣点计算提交统计进度月报表达到扣回标准?或预付款未扣完?扣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正常支付进入下一循环YN关键点关键点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新《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24第十二条条文说明4.5.117.2额度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支付时间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不同文件对预付款支付与扣回的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200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新《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2007版)条款号24第十二条条文说明4.5.117.2发包人违约规定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无规定扣回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规定无规定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无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按合同中约定的数额4.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方法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按此百分比计算工程预付款数额。1影响因素法2将影响工程预付款数额的每个因素作为参数,按其影响关系,进行工程预付款数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A=(BK/T)t。其中A:工程预付款数额;B: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K:材料比例,即主要材料和构件费占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比例;T:计划工期;t:材料储备时间,可根据材料储备定额或当地材料供应情况确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价款约定问题研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价款支付问题研究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问题研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争议处理额度系数法3将影响工程预付款数额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为一个系数,及工程预付款额度系数,其含义是工程预付款额占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为:=A/B×100%。式中::工程预付款额度系数;A:工程预付款数额;B: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量。于是可得出工程预付款数额,即A=×B包括工程类别、施工期限、建筑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