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2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和施工作业队伍(以下简称企业和队伍)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勘探开发生产本质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进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的企业和队伍,均须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资质的企业和队伍。第三条资质审查分为企业资质审查和队伍资质审查。企业资质审查主要是对人员素质、装备水平、技术能力、队伍管理、HSE体系、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施工业绩和专业特长等进行核查。队伍资质审查是对其设备设施、人员技术能力、施工业绩、HSE管理等进行评定,并按资质标准评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队伍应严格按资质申请条件及施工范围的规定进行资质申请和作业施工。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资质审查范围包括:(一)集团公司所属从事物探、井筒的设计和施工作业服务的企业和队伍;(二)集团公司以外已进入或申请进入集团公司市场从事物探、井筒作业服务的企业和队伍。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集团公司、中石化和中海油的直属专业公司、研究院和油田的二级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及其他队伍的上级法人单位。本规定所指队伍主要指从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的下列队伍:物探队伍:包括地震队、重磁队、电法队、化探队、测量队。井筒作业队伍:包括钻井队、固井队;测井队、射孔队;综合录井队;大修井队(侧钻队)、小修井队、压裂队、酸化队、试油队、地层测试队等。其他专业施工队伍待集团公司确定队伍名称并定编后再行组织资质审查。从事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泥浆技术服务、空气钻井技术服务、连续油管作业等特殊服务施工队伍的资质,划归到企业资质审查范围内。第五条资质审查按照“两级审查,一级发证”的原则,由各石油管理局(勘探局、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管理局)和油气田公司组织初审,集团公司组织终审并核发资质证书。第六条资质证书是企业和队伍施工作业能力和安全、环保保证能力的证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投标、结算等活动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资质证书。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2-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资质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副总经理任主任、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技术专家为成员。资质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资质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批准企业和队伍资质,选定评估组织;(四)组织对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指导;(五)审定资质管理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第八条资质管理委员会下设资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完善集团公司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规定和审核标准;(二)组织集团公司企业和队伍的资质审查活动,负责受理资质审查申请,成立专业审查组,组织现场核查;负责汇总审查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资质公告,核发资质证书;(三)负责资质管理工作,组织资质年审;考察专业评估单位,下达评估工作任务;负责资质审查人员的选聘、培训工作;负责资质审查资料的存档与保管,并实现对资质的动态管理;受理举报,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四)检查、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资质管理活动;(五)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年度资质管理工作报告。第九条管理局和油气田公司成立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分别由管理局、油气田公司主管副局长、副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专业设备管理专家、技术专家,以及人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二)对申请资质和年审的企业和队伍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三)配合资质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评估等工作;(四)建立本单位企业和队伍资质的电子文档,掌握动态信息;(五)总结并上报本单位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工作。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可在工程技术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第十条申报资质或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应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及时掌握本企业和队伍的装备、人员、业绩等动态信息,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可信。第三章资质申请、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初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和队伍应依据集团公司资质审核标准和要求进行申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向资质初审领导小组提交材料。第十二条管理局资质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所属企业和队伍以及本局油气合作开发项目中从集团公司以外引进的企业和队伍的资质申请并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油气田公司资质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所属企业和队伍,以及从集团公司以外引进的企业和队伍的资质申请并初审,提出推荐意见。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3-第十三条符合审核标准的企业初次申请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财务资信证明(复印件)(集团公司、中石化、中海油以外企业应验证以上证件原件);(三)HSE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现有队伍及其主要生产装备情况表;(五)陆上或水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六)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七)近三年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情况;(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资质证件。第十四条符合审核标准的队伍初次申请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属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队伍资质申请表;(三)主要设备配套明细表;(四)队伍人员及持证情况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五)近三年队伍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六)近三年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情况;(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资质材料。第十五条资质初审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对初次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和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经资质初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签字并加盖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章后报送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对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和队伍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形成审查意见,汇总后报资质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公告。第四章资质的年审与评估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和队伍已取得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资质年审是通过审查、评估等方式对企业和队伍是否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队伍资质等级标准,以及是否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进行审核。第十八条企业和队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年审周期年审。由企业提前向初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和队伍的年审申请表和资质证书。通过审查的,由资质初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章后报送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对资质初审领导小组上报的材料组织核查,并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办理一次资质年审手续。第十九条企业资质年审,按企业规模和企业信誉区别审检。集团公司、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每五年一次,其余企业每两年一次,由初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推荐到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审定。第二十条队伍资质年审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4-(一)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以下同)的队伍,每两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对年审申请材料进行备案;(二)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5至8年的队伍,每两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在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基础上进行抽查复检;(三)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8年至12年的队伍,每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在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基础上进行抽查复检;(四)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队伍,每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结合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复检;(五)主要设备因事故有较大损伤的队伍,每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结合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复检;(六)对于利用率低的特种成套设备,按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累计使用未达到8年的按本条第(一)、(二)款执行,累计使用超过8年的按本条第(三)、(四)款执行。第二十一条企业资质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企业资质符合资质审核标准,且在年审周期内未发生本条“不合格”中所列情况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并在资质证书中加盖年度审核合格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并扣留资质证书:(一)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标准;(二)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正在接受查处的;(三)没有安全许可证的或安全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四)企业在当期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2起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含)责任事故的;(五)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的;(六)企业发生重大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质量事故分级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队伍资质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队伍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年审周期内未发生本条“不合格”中所列情况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并在资质证书中加盖年度审核合格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队伍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并扣留资质证书:(一)队伍资质条件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二)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施工作业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队伍在当期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四)队伍发生较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的;(五)队伍发生重大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第二十三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和队伍,责令限期整改,由资质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复检。企业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继续整改。队伍经二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队伍,由其所服务的建设单位立即取消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并及时报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备案。被取消资质的队伍,经过整顿调整,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资质申请。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5-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队伍,需交回原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应按照第三章初次申请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一)一年内人员变更超过三分之一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超过三分之一,且造成人员素质下降的;(二)一年内关键设备或部件数量更换超过三分之一,且使整机机械性能下降的;(三)年审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四)队伍因故需要对资质进行升级或降级,以及其它原因需要变更的;(五)企业、队伍发生分立、合并后新组建的;(六)原资质证书已过期或被公告注销的。第二十四条资质评估是指对队伍所配设备性能及技术能力、人员素质等进行专业评价。第二十五条资质评估单位由资质管理委员会指定。资质评估单位应是具有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评估工作任务由资质管理办公室下达。第二十六条资质评估单位依据资质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资质管理办公室,一份交被评估队伍所属企业,一份由评估机构存档。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队伍,需要进行评估:(一)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8至12年的,在此使用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评估;(二)主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每两年评估一次;(三)主要设备因事故等造成较大损伤的;(四)提出资质升级申请的;(五)集团公司、中石化、中海油以外的队伍初次申请资质的;(六)资质管理办公室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评估的。第二十八条企业和队伍初审、年审和需要进行资质评估的费用由企业负担,并列入企业管理费用。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资质复检、抽查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负担,列入当年预算。第五章资质证书管理第二十九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施工作业队伍资质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获批准的每个企业核发证书1份;每支队伍核发证书正本1份(红色)、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