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doc(点击下载)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本标准的“摘要”卡片可在城市规划公示厅(文登路1号)及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规划局服务窗口获取。如在本标准的实施中遇到问题,或对本标准的完善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市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0532-83893216、0532-83893247(传真)电子邮箱:qingdaozgb@126.com网址:通讯地址: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汇融广场)邮编:266071意见建议2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0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1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2目录编制说明1总则…………………………………………………………………………3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33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4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9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18《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3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1.5【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4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3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共服5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表1)6表1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分类项目内容或功能最小规模(㎡/处)配置要求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教育设施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1500020000学校最小规模应不小于960名在校生。要求:生均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1m²,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6m²。依据《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的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聋哑学校9班义务教育阶段的聋哑学生教育400511115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4人。依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8班648015624弱智学校9班义务教育阶段的弱智学生教育33308550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2人。18班523813680医疗卫生设施妇幼保健院(所)妇女儿童诊疗保健800~16001100~2600每区应配置不少于1处妇幼保健院(所)。需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数量,确定院(所)的建筑面积。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疾病防控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2500~45002100~4500每区至少应设1处。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与执法500~15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同类办公用房合建。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7文化设施图书馆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4500~75004000~75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档案馆收集、保管查阅档案12001200每区至少应设1处综合档案馆,可与行政服务中心合设;另可根据需要配置专门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文化馆(宫)开展市民文化活动4000~60003500~50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并应设室外活动场地。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体育设施体育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它综合训练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体育馆8200游泳馆1035090000~1100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区级体育场的观众席规模宜为1~1.5万座,区级体育馆的观众席规模宜为2000~4000座。依据《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及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标准。在人口规模允许情况下,中心城区的区级体育中心可与市级体育中心兼容使用。社会福利设施养老院(老年公寓)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等52506750规模宜为150-300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5m²,每床位用地面积不小于45m²。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区,可参照本标准,适当增加养老院、老年公寓数量与建设规模。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