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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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是政府向基层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公平公正、追踪问效、绩效挂钩的原则,逐级考核,兑现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机构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财政投入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奖勤(优)罚懒(劣)。由卫生、财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专家,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2考核;再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定期考核。第二章服务项目第四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2010年,居民建档率城区10%,农村5%,以后每年以不少于五个百分点的比例递增。第五条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少于20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2010年,《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宣传普及率城区80%,农村60%;居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城区70%,农村60%。3第六条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6岁以下儿童建卡率达98%;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率均90%以上,加强免疫单苗接种率85%以上,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含麻疹成份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第七条传染病防治。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传染病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与及时率100%。第八条儿童保健。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第九条孕产妇保健。早发现孕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孕产妇4系统管理率城区75%,农村70%。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0%以上。第十条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第十一条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干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二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三章补助经费第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县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元,省级财政补助2元,县财政补助1元。第十四条卫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并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根据确定任务及时足额落实政府补助经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5务项目内容,确定300元/人月的基本补助和平均不低于200元/人月的绩效补助,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县卫生局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如考核评估、信息公布等),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进行成本测算,组织制定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标准。第十六条县财政、审计部门参与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其成本测算、绩效考评办法,对绩效考评实施监督管理,核拨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第十七条各乡镇和街道办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第十八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牵头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和考评细则,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第十九条各乡镇卫生院、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并设立公共卫生科室,确定专人负责,落6实目标责任,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二十条签订合同。县卫生局与各乡镇卫生院、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对合同的服务范围和内容、考评标准、资金兑付等做出明确规定。服务合同一般每年签订一次。第五章工作考核第二十一条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的考核。由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专家组成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专家库。其中:疾控中心和妇幼站的专家占80%以上。考核时随机抽取专家库成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并邀请第三方代表参与考核。具体负责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对村卫生室的考核。由乡镇卫生院与当地乡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该乡镇村卫生室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对村卫生室的考核情况,卫生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考核:查阅资料。查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健康档案、疫情报告、妇幼保健表卡、疫苗接种表卡、慢性病管理等资料。入户调查。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5个村。人口1万人7以下2个村,1万人~2万人4个村,2万人以上5个村。召开座谈会。随机抽取本机构30%的职工和10名患者,邀请5名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现场检查。现场查看预防接种门诊、妇幼保健、健康咨询工作。第二十三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负责每季度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考核,向县卫生局及时报送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数量与质量报表。第二十四条考核委员会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2次集中绩效考评,按4:6比例,综合平时工作检查情况,确定年终考评总分。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一般,60~6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的优秀比例不超过25%。第六章结果兑现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经费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帐核算,采取直接支付方式,确保专款专用。财政补助经费每年分两次拨付,每年6月底前预拨50%,剩余经费根据县卫生局年终考核结果进行兑现。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8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采取百分制考核,剩余经费的核拨百分比与考核得分相一致;如:考核得分100分,核拨剩余经费的100%;考核得分90分,核拨剩余经费的90%。如果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予拨补剩余经费。排名靠后和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结余的政府补助,用以奖励排名考前的机构,并对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靠后、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第二十八条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分为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基本补助按300元/人月的标准确定,另加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后结算兑现的绩效补助。基本补助按照村医综合考评结果发放,村医基本补助=考核分数x1%x300元。绩效补助按所提供服务人口数计算,1000人及以下,120元/月;1000~1500人,200元/月;1500~2000人,260元/月;2000~2500人,340元/月;2500~3000人,420元/月;3000人以上,480元/月。第二十九条绩效补助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兑现。采取百分制考核,绩效补助的发放百分比与考核得分相一致;如:考核得分100分,发放绩效补助的100%;考核得分90分,发放绩效补助的90%。如果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予发放绩效补助。排名靠后和考核9不合格的村卫生室扣减结余的绩效补助,用以奖励排名靠前的村卫生室;对排名靠后、考核不合格的村卫生室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更换村医。第三十条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台账,客观公正地记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不得改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用途。否则,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如果不能秉公办事,严重违规操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要进行责任追究。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组织或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诉。考核组织或卫生局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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