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程序周红一、许可依据二、许可程序三、延续四、变更、补证、注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二、许可程序(一)受理(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三)审查(四)批准(五)发证(一)受理申请: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对象: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依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依法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向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受理部门将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告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全部补正申请资料,本机关方可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注:本卡仅作告知使用,不作正式受理通知使用)。(三)审查1.资料审查承办人在接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查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审查。餐饮服务分类共五类: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现场监督意见书等),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审核内容1、餐饮服务许可证(近期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特别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厨房各功能间的布局、卫生设施、设备及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4、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5、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6、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登记情况;7、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菜肴存放,特别是凉菜加工制作过程情况;8、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10、用水的卫生情况;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五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四)批准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批。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五)发证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批准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必须在十日内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和发放。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经办人员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同时,应要求申请人签收并有记录。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三、延续或换证(一)程序同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核程序。(二)审查内容申请: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三)审批发证凡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复核意见,逐级报批。经批准同意延续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四、其他(一)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地址变更的,按照新办办理。经审查,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二)补证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三)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发证部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