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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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靳晓梅主任医师青岛市卫生监督局国家食药监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TEL:13012521929Email:qdshjxm@163.com2013-12-25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及案例分析主要内容一、餐饮服务重点监督项目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三、执法文书规范四、餐饮处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目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要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5一、餐饮服务重点监督项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内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要求⑴餐饮服务许可情况;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⑶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⑷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⑸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⑺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⑻用水的卫生情况;⑼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⑴、餐饮服务许可情况无证的按无证查处的: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建立并执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档案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组织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42—45小时培训内容:按照大纲查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建立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档案日常监督附件\餐饮服务管理档案(范文).doc⑶环境卫生监管、个人卫生监管、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⑶、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管理情况范围: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内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行为制度: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资料: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专(兼)职人员要求:掌握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采购单位资质: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⑷、采购记录制度管理情况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采购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者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⑸、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食品管理《食品安全法》28条:11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48条:虚假标签;《食品安全法》50条: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66条:进口预包装(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⑹、食品添加剂管理“五专两公开”制度专人管理专店采购索证专用计量工具专柜保管专门记录公开承诺公开使用添加剂品种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⑻、检验报告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每年提供1-2次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餐具检验合格报告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概念: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作出的特定法律制裁的行为分类: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法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复议、诉讼、赔偿)监督制约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司法程序优先的原则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行政处罚制度一事不两次罚款制度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制度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两年时效制度申辩不加罚制度重大案件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的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可计算货值金额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罚款2千~5万;1万以上,罚款5~10倍/2~5倍不可计算货值金额的违法行为罚款2千~2万/5万/10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检验资格(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相关的单位食品运输者食品市场、集中交易场所开办者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企业主管人员违法检验人员政府监管部门人员《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类别行政法律责任(财产罚与资格罚结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惩罚赔偿与民事赔偿优先)刑事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监督机构职责行政处罚程序分类行政处罚流程行政处罚流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规范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处罚决定4、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送达5、执行与结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1、受理与立案:填写《案件受理记录》(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四)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受理案件条件7个工作日内立案:制作《立案报告》(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三)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2、调查取证调查检查时,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制作相关文书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确有违法行为,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对于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的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需变更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重新合议,制作《案件合议记录》,重新审理时限3个工作日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盖有相应食品药品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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