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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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香港虐老現象研究(中文撮要)簡介在獎券基金資助下,社會福利署委託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在2002年2月開展「虐老防治計畫」。計畫包括進行本港虐老現象的研究、訂立「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和發展「虐老個案中央資料系統」。這份撮要是有關研究的主要結果,讀者如有興趣了解詳情,請閱讀英文完整版本。外國經驗在進行本港虐老現象的研究以前,本處研究了各國的虐老定義及發生率,以作參考。不同國家對虐老有不同的見解,而作出甚麼行為、或在照顧長者的需要方面不作出甚麼行為,會被視為虐待或疏忽照顧,各國亦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自我疏忽照顧」和「社交虐待」在美國和澳洲分別被納入虐老的定義之內,但在其他國家則否。此外,「性虐待」在美國、英國和澳洲屬於一個明顯的虐老範疇,但日本的長者卻較少注重這方面。雖然不同國家界定具體的行為和情況為虐老會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身體虐待、精神虐待、侵吞財產、和疏忽照顧,都被認為是虐老。此外,外國的研究亦發現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虐老發生率。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地區也會有差異。虐老並沒有一個國際統一的定義,反映了虐老是一個受社會結構、文化和價值觀影響及可能隨時間改變的複雜概念。因此,本港不宜直接採用外國的定義,而應加強認識虐老問題以增加了解香港的虐老情況。這項研究的目的,便是希望能提供一個基礎,讓各界繼續探討本港的虐老問題。研究設計此項研究由2002年4月至8月進行。研究目的為:(1)識別一個香港一般巿民認同的虐老定義;(2)了解現時香港的虐老情況;和(3)了解受虐長者、施虐者、義工和其他專業人士在這方面的經驗。研究採取了多層次、多方法的設計,包括:(1)各有關人士的焦點小組討論;(2)全港性的電話訪問調查,以了解一般市民對虐老定義和處理方法的意見:(3)全港性的住戶調查,訪問60歲及以上的長者,以了解長者曾否可能受虐;和(4)個案研究,以深入了解被虐長者和有關人士的經驗及介入過程。主要研究發現1.焦點小組討論計畫共舉辦了25次焦點小組討論,其中包括了專業人士、服務提供者、長者、照顧者、長者權益倡導者及其他有關人士。研究發現,不同類別人士對虐老都有不同的見解,大家同意很難明顯劃分虐老個案。舉個例子,一些組別認為一個較為具體及集中的虐老定義會較為可取,以免過於籠統而導致濫報。但另一些組別卻認為需要採納較寬鬆的定義,以教育市民及提高社會對虐老問題的關注。綜合這些焦點小組的討論,研究員制訂了18項與虐老有關的情境,以便在全港電話調查中,詢問一般市民的意見。2.電話調查調查計劃以隨機抽樣的形式,共訪問了3,248名18歲或以上的香港市民。在上段所提及的18項情境中,大部份市民對屬於身體虐待、性虐待、和遺棄的三個情境,都表達出清晰的意見,認為應可被界定為虐老。但另一方面,對一些情況例如「子孫沒有為老人家提供適合居所」、「長期不理睬或者分開住的子女長期不探望」、「在日常生活中疏忽照顧老人家」等,明確表示應界定為虐老的人數則少得多。此外,被訪者對不少情況都有很參差的意見,由「一定係」、「都算係」、「唔肯定」、「唔係」、以至「唔知/無意見」都有。假如將「一定係」和「都算係」加起來看,會發現大部份被訪者都認為大部份的情況都屬於虐老。雖然如此,那些有關照顧長者的情況,則相對地較少被訪者認為屬於虐老。調查的第二部份是研究界定虐老的必須條件。超過半數被訪者認為,在決定個案是否屬於虐老時,並不需要將被虐長者是否認識施虐者、長者本身是否覺得被虐、該等行為是否只發生一次還是持續發生、是否故意而為、又或是否對長者造成嚴重後果列為必要條件。然而,被訪者對不同條件的意見仍然有些參差,例如雖然有85.8%的被訪者認為在界定事件是否虐老時,事件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並非界定的條件,只有54.3%的被訪者認為不需要考慮「行為是否出於有意」。這項研究亦將60歲以上被訪者的意見與其他年齡組別的被訪者作比較分析,其中在與界定虐老的情境和考慮因素有關的項目上,長者與其他年齡被訪者的意見都有差別。雖然家庭住戶中的長者認為某些精神虐待、侵吞財產、和遺棄等情況屬於虐老的比例,較其他年齡被訪者為高,他們對界定很多涉及身體虐待、性虐待、精神虐待及疏忽照顧的情境為虐老時意見則較不一致。此外,較多長者認為應考慮一些背景資料和因素,例如事件是否構成嚴重後果,才可將事件界定為虐老。這些差異反映了要明確地將虐老範疇劃界,必須小心平衡量及融合長者、其他市民及專業人士的意見。關於預防及處理虐老問題方面,在提出的六種處理方法中,最多被訪者贊成應設立熱線,其他方法則依次為開設長者庇護中心、為長者和施虐者雙方設立「調解服務」、為護老者提供支援及成立一個預防和處理虐老問題的專責單位。這些措施,一般都獲得超過九成被訪者支持,相對地支持程度最低的是立法,但也有86%被訪者贊成。3.長者住戶調查研究員把電話調查內用以識別社會定義的情境略作修改,並另行設計一份長者問卷,列出下列表1內18項大致近似該等情境的境況,採用隨機抽樣方式在全港成功上門訪問了507名60歲或以上的長者,以了解他們遭遇這些境況的頻率。調查結果發現,撇除6名拒絕回答部分有關問題或回答「不知道」的長者,被訪長者曾經在60歲以後,遭遇過表1各項情境的,由0.0%至13.5%不等。而曾經在過去一年遭遇過這些情境的被訪長者,則由0.0%至6.0%不等。而長者在年屆60歲後及在過去一年曾遭遇17項(不包括第六項自我疏忽照顧)中任何一項可能是虐老情況的百分率分別為25.2%及11.2%。不過,假如撇除表1中第一及二項在電話調查中較少數目的受訪者認為是虐待長者的情況,有關的百分率則分別為10.8%及5.4%。超過半數被訪長者(52.1%)都表示,如果他們受到虐待的話,他們會把遭遇向人透露,以獲得援助、保護或發洩情緒。其中最多被訪長者會告訴子女(42.4%),其他則依次為警方(27.1%)、朋友(27.1%)、親戚(16.8%)、社工(10.3%)、鄰居(5.3%)、醫生(5.0%)、及律師(1.1%)。表1:被訪者曾遭遇過下列情況的百分比遭遇下列情况的百分比情況60歲以後去年1分開住的仔女絕少回來探你13.5%6.0%2照顧你的人沒有向你提供基本生活需要6.3%2.4%3屋企人經常唔睬你或者當你透明5.1%3.6%4被人單單打打、挑剔或者嫌棄你3.4%1.4%5被人成日鬧或者成日嚇2.2%1.2%6你自己特登唔理自己身體健康或者日常飲食2.0%1.0%7被人侵犯私隱或者令你沒有自尊1.4%0.6%8被人擅自攞錢或者財產1.2%0.4%9被人呃錢、財產或者呃你將間屋轉名1.0%0.2%10被人成日推撞0.8%0.4%11被人禁止你同孫、家人或者朋友接觸或者聯絡0.4%0.2%12被人打0.4%0.2%13被人強迫做違反你自己意願的事0.4%0.2%14被人遺棄在醫院、街頭、老人院或者失去聯絡0.2%0.2%15被人扣起耳聾機、或者有病唔同你睇醫生、或者唔俾你食藥0.2%0.0%16被人非禮或者性侵犯0.2%0.0%17有人唔准你日頭留在屋企,好夜至准你返去0.0%0.0%18有人唔准你出街或者限制你在屋內的活動自由0.0%0.0%4.個案研究這個研究運用多邊調查的模式搜集資料(即在同一個案中分別從不同角度及來源以核實資料的可信性)。計畫共進行了20個被專業人士界定為虐老個案的深入研究,並訪問了20名被虐長者、10名社工、2名臨床心理學家、5名被虐長者的家人、1名義工、和1名施虐者。訪問內容在被訪者同意下進行錄音,並將其轉化為文字,就著被虐者及施虐者的背景、虐老行為的發展過程、被虐者的態度和求助模式、不同專業人士的角色等範疇加以分析。但我們必須留意,由於是次研究只選取了20個個案進行研究,以下的分析未必能概括為所有虐老個案的特徵。個案性質:精神虐待(17);身體虐待(11);侵吞財產(7);性虐待(1);遺棄/疏忽照顧(5)。(一個案可能包含超過一種虐待類別)受害者特徵:在該20個研究個案中,很多被虐長者都是與施虐者同住的。經濟依賴或行動不便並不一定會使長者處於一個危險的情況;相反,有些施虐者在經濟上或日常生活上是依賴受害者的。雖然較為怕事被動的長者可能有較大機會被虐,但個案中也有一些個性較強的長者被虐。施虐者特徵:在研究個案中,大部份施虐者都是長者的兒子或媳婦,但卻沒有施虐者是女兒。個案當中也有施虐者是長者的配偶,其中一個個案是長者被妻子虐待。正如上段提到,施虐者往往不是日常生活費的提供者或被虐長者要依靠的人,反而較大可能是依賴受害者的。大部份施虐者面對工作上的困難,另一些正失業,又或是家庭主婦,亦有一些是精神有問題的。受害者態度:由於被虐長者與施虐者間在心理上有強烈的聯繫(最少由被虐長者的角度來看),因此被虐長者經常都有猶豫不決的態度。即使他們要承受很大的痛苦,但往往不能下定決心去終止那有虐待成份的關係。被虐長者的傳統思想亦促使他們繼續維繫這種關係。同時很多受訪長者認為家醜不出外傳,所以會羞於啟齒。另一方面,被虐長者覺得施虐者要依賴他們,所以他們亦會擔心,一旦和施虐者斷絕關係,施虐者的生活便會遇到困難。尋求協助的模式:被虐長者經常都有猶豫不決的態度,同時通常不會在問題一開始時便向人尋求協助。他們一般會想到兩個方法。一個普遍的方法是忍氣吞聲,而某些被虐長者則會考慮離開施虐者或希望施虐者搬走。假如事件牽涉身體虐待,被虐長者會較願意報警。但如被虐長者並沒有即時危險,他們是很不願意在問題開始發生時便將真實情況告知有關的專業人士。例如他們最初只會要求社工或房屋署職員協助分戶,只有在社工再三探問之下,才會透露被虐的情況。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他們要顧及自己的面子,認為「家醜不出外傳」。然而,即使當分戶或院舍的申請獲批准時,他們仍會猶豫不決,不知是否應搬離施虐者。建議1.虐老的社會定義這個研究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要找出本港一般巿民認同的虐老社會定義。由於沒有可能將所有可能發生的虐老情況在問卷中列出,所以在電話及住戶調查的訪問中,只引用焦點小組曾討論的情況作為例子去了解被訪者的意見。因此,希望讀者不要誤會沒有列出的情況便不屬於虐老。此外,電話調查的結果顯示,對不同的虐老情況,被訪者肯定其為虐老的百分比也有不同,外國的研究亦有類似的結果,這也反映出虐老是一個多面向和複雜的概念。基於上段提到的問題及參考研究結果和外國經驗,我們建議採納17項情境作為香港的虐老行為社會定義的例子,並歸納為精神虐待、身體虐待、性虐待、侵吞財產、遺棄長者、和疏忽照顧六大類別。雖然我們建議的社會定義不包括自我疏忽照顧,但專業人員仍應關注有關長者,以便提供適切的協助。我們建議的這些定義,可以協助了解公眾的一些看法,但並不是虐老的「法律定義」。同時正如下文建議第二項所述,我們需要在處理虐老個案跨專業程序指引內進一步闡釋及制訂工作定義。此外,這裡建議的定義,應隨著時間和市民意見的轉變而修訂。表2:虐老的類別和例子類別例子1.身體虐待‹傷害老人家身體2.精神虐待‹經常喝罵或者言語恐嚇老人家‹經常單單打打或者羞辱老人家‹要老人家每日在屋外逗留‹禁止老人家接觸孫兒、家人或朋友‹強迫老人家做違反意願的事情‹令老人家無私隱或者自尊受損‹在不必要的情況下限制老人家既活動範圍或活動自由3.侵吞財產‹欺騙老人家金錢或財產‹擅自拿取老人家財物4.疏忽照顧‹沒有為老人家提供必須的藥物或輔助器材例如助聽器‹子孫沒有為老人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子孫沒有為老人家提供適合居所‹在日常生活中疏忽照顧老人家‹長期不理睬老人家或分開住的子女長期不探望5.遺棄長者‹遺棄老人家6.性虐待‹性侵犯老人家2.應用於「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為協助前線工作人員識別及處理虐老個案,在「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程序指引)中,我們制訂了一個虐老的工作定義,在制訂工作定義時,除了上述的社會定義外,我們亦參考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定義的有效性及避免過於籠統。故此,在程序指引中的工作定義雖然也包括六種虐老類別,但鑑於上文所提及的電話調查中參差的意見,即使在這研究中很多電話受訪者認為一般不需要考慮某些因素(即被虐長者是否認識施虐者、長者本身是否覺得被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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