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前鎮區光華國小人事服務簡訊雙月刊98.01.05(第1期)初刊人事室編撰1-2月壽星:請本校同仁給以下人員放鞭炮,在學校遇見時要記得說聲生日快樂喔!生日月份生日人員1月吳秋蘭張翠麗曾秋玲翁幸如蘇淑枝2月林淑媚林靜宜洪秋龍蘇珠滿許素梅鄭靜鈺陳敏君黃小娟潘麗卿喜訊:林怡岑師(1年1班)971202嫁得如意郎君(郎材女貌喔)提醒事項:(1)99年度退休案申請開始了有意於99年度申請退休之人員,請依所附格式填寫退休申請書後,並請單位主管核章後,於98年1月16日前將該申請書送交人事室統一彙整會章後敬陳校長知悉。Ps:登記2/1退休者可延至8/1,但登記8/1者不可提前至2/1,除非專案報局同意。(2)97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暨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與三節慰問金於1月16日入帳,請記得整理您的郵局存摺,好好規畫春節時的玩樂節目吧!(3)符合健康檢查補助同仁,請利用寒假期間到醫院預約做個健康檢查,並於健檢後將收據送至人事室核銷,不過要先到人事室登記以利分配名額,以免向隅。98年健康檢查名額已滿,登記第1類(40歲以上未滿50歲)者有:洪秋龍、鄧麗珠、許素梅、李桂蓮、江小嬡、蘇淑枝、黃惠蓁、周芳如、王雅慧、陳美玲等10人;登記第2類(50歲以上)者有:嚴志華、吳秋蘭、方立音等3人。以上人員請記得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健康檢查喔,要記得先和各大醫院預約健檢時間,還有半天公假喔!(4)97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於98年2月即可申請,最晚請於註冊後3個月內提出,提醒同仁們,不要重複申請以免誤觸法網喔!「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未修正。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未修正。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三、繳驗證件:(一)填具申請表:國中、國小每學期由一、本點首前文字修正為「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另子女教育補助均係由申請人本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機關人事單位公告,申請人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三)學生證: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學生證或繳費收據。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為臻明確,爰本點(一)填具申請表一節,修正為「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二、另本點(三)學生證一節,基於各級學校學生證以IC卡製作越漸普及,又學生證雖具證明是否註冊之功能,卻無法獲知是否受學雜費減免,爰將「學生證」修改以「收據單據」作為查驗文件,並規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為符合子女教育補助係以補助子女就讀時為無職業者,並避免引發爭議,本點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起算點,增明以「註冊之日」起計算。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一、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期待與預算資源合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理分配,及避免造成子女教育補助與政府各項助學措施規定競合之問題(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7條規定:「已依其它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獎學金或獎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對於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為使國中、小一體適用,併刪除「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文字。二、另對未具前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為臻合理,增列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規定。三、至「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考量其係獎勵優秀或清寒學生奮力向學,及民間團體提供之獎學金未涉政府預算資源運用,爰維持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茲考量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員工子女就學,而公教員工子女之轉學、轉系、重考就讀,性質上與重讀情形類似,且屬個人因素,基於政府財政及國家資源有限,並使本項補助資源之運用更為合理,爰修正本點相關規定。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未修正。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未修正。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為符合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實際設置情形,爰酌作文字修正。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未修正。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未修正。最新消息(1)公教人力發展局98年度訓練研習班期網路報名作業欲報名參加98年度網路「線上自由報名」各類班期之公教人員,班期密碼為「2009」,該局網路線上報名方式為:請至該局網站點選『各項班期報名』/自由報名/輸入身份證字號/班期密碼(2009))/個人密碼。本府公教人力發展局971209高市人發教字第0970004647號高職自給自足班私立高職高職自給自足班私立高職(2)公教人員請領結婚補助如戶口名簿得確任申請人之親屬關係、結婚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替代「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簡化當事人申請手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1203局給字第0970029950號高雄市政府971209高市府人四字第0970064502號法令規章區本期主打:教師請假規則(摘取事、病、婚、喪部份)+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摘取事、病、婚、喪部份)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有關提前申請娩假之規定請參照教育部950522台人(二)字第0950071903號書函(可至教育局人事室網頁=730下載PDF檔案)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