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规定为规范安宁市人民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以医院名义颁发,对所属部门、科室及职工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三)符合医院发展战略;(四)注重突出医院特色,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执行性;(五)注重汲取国内外先进经验。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涉及其他部门、科室应从医院管理实际出发,结合自身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四、职责或与其他部门、科室关系密切的,制定和修订部门、科室应当与相关部门、科室意见协调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审稿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五、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编写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章类文书写作要求。六、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后报送院办公会讨论、审核、定稿。规章制度涉及重大问题的,院办公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后定稿。七、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订:(一)有法律、法规发生变动;(二)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三)情况发生变化的。八、规章制度的培训:(一)人力资源部组织新员工进行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二)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新员工进行部门规章制度的培训。(三)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后,部门、科室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四)部门、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规章制度的落实。如有异议,提交院办公会审议。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