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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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煤业)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山煤煤业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山煤煤业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第三条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第四条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的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3.凡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矿井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队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4.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负责对专业化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二)山煤煤业机电管理部的主要职责:1.负责胶轮车设备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2.负责胶轮车专业化维修服务的技术业务指导工作;3.配合生产技术部对胶轮车辅助运输进行业务管理。第三章井下胶轮车及驾驶员管理第六条胶轮车入井资格(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8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1.禁止任何型号规格的三轮车、拖拉机入井;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但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4.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并据其额定载重量和最大外形尺寸划定行驶范围;5.运人胶轮车和司机统一由各矿井(筹建处)负责。顺槽用其它载货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3吨,石门、集中巷用其它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吨,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加装制动降温装置;6.胶轮车必须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监控保护装置必须具备瓦斯超限保护,发动机超温保护,CO超限保护,超速记忆保护,发动机运行时间记忆。保护动作时自动停机。车辆保护、运行参数记录周期大于7天,并能实时采集。第七条胶轮车入井许可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验车,对车辆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并统一编号,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第四章胶轮车井下安全管理第八条胶轮车驾驶员入井管理(一)必须持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安全资格证》,特种车辆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二)必须按规定严格着装: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三)严禁酒后上岗,不得疲劳驾车;(四)必须熟悉井下路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五)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和原理;具备一定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能力;(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七)驾驶员应系好安全带;(八)必须服从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挥,积极配合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证件、人员、载人(物)和车辆状况的检查。第九条胶轮车入井管理(一)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必须设有入井车辆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三)胶轮车每次入井都必须在井口进行验证、检查登记;(四)入井胶轮车防护设施完好,转向、制动、传动、信号系统灵敏可靠;(五)前灯、尾灯完好,照度符合要求,喇叭、后视镜、雨刮器、车厢环扣及各种仪表齐全完好,车辆整洁;(六)轮胎完好,轮胎表面防滑凸凹纹磨损不超规定,无硬伤;(七)必须配不小于8kg的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灭火器材及车辆自备的维修器材齐全完好;(八)油位、水位符合规定,无漏油、漏液、漏气、漏电现象;(九)入井胶轮车不准安装音响设备;(十)胶轮车必须配有合格的机载或便携式瓦检仪,驾驶员在进入不同工作区域时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报警、停机、断电(具有车载瓦斯报警停机功能的必须自动停机,携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必须手动停机);(十一)防爆胶轮车电气系统、排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防爆要求;(十二)入井胶轮车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识。第十条胶轮车运料管理(一)坡度在0~±5°的巷道,按核定载重量装料;坡度在±5°~±8°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80%装料;坡度在±8°~±10°的巷道,应按不超过核定载重量60%装料;坡度大于10°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车辆载重以车辆行驶全路线中最大坡度限载标准为准;(二)运输物料车辆驾驶室除驾驶员外严禁乘坐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制定专项措施),货厢内严禁乘人;(三)运输易发生滚动、滑动、掉落等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并固定牢靠;运输散料时,不得超高,防止洒落;(四)原则上不得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的物料,确因生产需要运输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在车辆前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超长物料不得超出车辆货厢的三分之一,超宽物料不得超出货厢宽度100毫米,超高物料不得超出货厢高度300毫米,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应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五)运输物料不得遮挡前后灯;(六)运输氧气、乙炔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分装分运,并用缓冲材料固定牢靠;(七)严禁非火工品专用防爆胶轮车运输火工品;(八)必须在指定地点卸料,并码放整齐,不得随意停车卸料第十一条胶轮车运人管理(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二)运人车必须加设护栏、顶棚,严禁在没有封闭的车厢内运乘人员;(三)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员;(四)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违禁物品;(五)乘车人员必须服从驾驶员管理,在指定位置乘坐,严禁在车上嬉闹、喧哗;(六)必须在车辆停稳后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抢乘;(七)车辆行驶时,乘坐人员应关闭矿灯,严禁人员站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携带物伸出车外;(八)车辆行驶中,严禁追车、扒车、跳车;(九)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后,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停车,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行车;(十)严禁人、物混运,带有专用电钳工工具时,应将其放在车厢底板上,以防紧急制动时造成事故;(十一)车辆行驶前,必须确认车门、防护栏、防护链关闭锁紧;第十二条胶轮车进入顺槽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一)胶轮车运行路线的宽度应大于胶轮车最大宽度400毫米;(二)运行段道路路面应进行硬化;连续下坡超过1000米时应设置紧急避险带;(三)巷道内每300米应设一个行人躲避硐室;(四)胶轮车轮胎应使用带有防滑功能的越野轮胎;(五)巷道内应设置齐全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三条胶轮车入井必须在井口检查站接受检查,并填写入井信息。第十四条胶轮车井下行驶管理(一)分时段运行原则: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应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运人时段内,运料胶轮车不得运行;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运送火工品时不得与其它车辆同时运行;(二)行车遵循靠右行驶原则,严禁超速行驶:1.井下7°及以下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3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20km/h;井下7°~10°主要运输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2.井下7°及以下其它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20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5km/h;井下7°~10°其他巷道运人车速不得超过15km/h,运料车速不得超过10km/h;3.会车时必须相互鸣笛,并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变换灯光),会车速度不得超过5km/h;4.交叉点、弯道、硐室、风门、前方有车辆、设备等物料及人员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提前鸣笛减速;5.遇到行人、车辆时,必须变为近光,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经过施工地段,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3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或在人员指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三)避让原则及顺序:1.下行车让上行车;2.货车让人车;3.小车让大车;4.轻型车让特种车;5.空车让重车;6.遇有行人时,车辆避让行人;7.特殊时段,特殊路况下,按照专项措施执行。(四)正常行驶禁止拖挂车辆或其他物体,处理故障或特殊作业时制定专项措施;(五)人员在车辆行驶线路作业时,必须穿戴反光衣服,在作业地点两端40米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六)井下大于10°的巷道运输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坡度大于车辆额定爬坡能力时,禁止行驶。特殊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采取辅助牵引;(七)严禁用矿灯直射干扰驾驶员;(八)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时刻观察沿线的标识,不得碰撞管线等设施;(九)车辆同向行驶时,坡道上车距不得小于80米;平道上车距不得少于40米。(十)车辆下坡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十一)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十二)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十三)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十四)井下严禁随意停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放在躲避硐室或宽敞、不妨碍行车的安全地点:1.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进行安全制动,挂档;2.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十五)长时间停车必须熄火并进行安全驻车制动;在坡道上停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无故在斜坡上停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斜坡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辆后方设置明显的反光标识牌,车前近光灯不得关闭,并可靠驻车;2.在下坡上停车时,车辆必须停稳,将变速杆推到倒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前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3.停在上坡路段,将变速杆推到前进1档位置,且可靠驻车,并在后轮胎下后侧采取防止下滑措施。(十六)车辆在泥泞、松软等运行条件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必须随车携带垫木、镐、锹等材料和工具,以备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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