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4、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7、有其它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第十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4、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第十二条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第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1、通报批评;2、经济处罚;3、行政处分;4、辞退。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追责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政治影响。1、经济损失认定标准:(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不含);(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轻伤1人以上(含2人);(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重伤1人;(4)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2、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认定标准:(1)业主、客户或合作单位反映强烈,公司声誉下降;(2)国家司法机关介入,造成公司声誉严重下降;(3)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第十五条责任追究适用标准:1、符合下列条件的过错行为适用“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200元以下,含200元)”责任追究:(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小;(3)事后主动承认并采取有效方式防止不良结果继续发展的;(4)因过失造成的。2、“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辞退”等责任追究的适用按下列标准执行:(1)造成一般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警告处分。(2)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警告处分。(3)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4)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以上)外,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辞退。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追究:1、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的;2、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3、对过错能够正确认识,态度较好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追究:1、因工作过失产生不良影响后,未积极处理,致使不良影响后果趋于严重和恶化的;2、过错责任的发生是因故意、徇私舞弊、索受贿赂而造成的;3、多次发生拒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的)。第十八条过错责任的受理1、行政部在接到举报时的受理;2、行政部自行调查发现的受理;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转送材料受理;4、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的案件由行政部受理。5、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发生涉及责任追究过错行为的,应主动、及时上报行政部,如隐瞒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受理和调查:行政部在进行责任追究受理登记后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各职能部门的调查范围:(1)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过程管理涉及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牵头,安监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2)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安监部牵头,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3)车辆安全事故由机物部牵头、车辆使用部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4)涉及公司员工的内、外部治安事件,由行政部牵头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5)行政类及各类投诉事件由行政部根据问题涉及部门责令当事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当事部门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由行政部提请总经理决定,必要时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7)公司各部门、人员必须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的调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2、调查事项:(1)调阅有关材料;(2)询问被追究责任人;(3)向有关证人、举报人调查取证;(4)收集有关证据。3、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第二十条追究程序1、调查应在受理后的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列明过错责任主体及其过错行为;(2)过错行为依据本制度需要追究;(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后果具体,责任明确;(5)处理意见及决定。2、处理决定完成后,当日按程序下达具体执行部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批准:编制:人力资源部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