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祖镇建设小学法律顾问制度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法律服务第五条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一)基础服务内容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3、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4、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三)其他特色服务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