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安全环保部2017年10月目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两高”司法解释12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二、标识制度三、管理计划制度四、申报登记制度五、源头分类制度六、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七、经营许可证制度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九、贮存设施管理十、利用设施管理十一、处置设施管理十二、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1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交接制度。要求:责任人明确,责任清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上墙。二、标识和源头分类制度1、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示明确;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8597-2001)第4.9条规定:盛装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2、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3、危险废物按种类分类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2三、实施申报备案(1)危险废物申报备案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备案表》,并在所在县级环保部门备案。(2)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备案表;(2)查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危废专篇;(3)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的应急演练资料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在申报备案表的基础上应当增加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3五、转移联单制度1、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转移手续。提供资料:申请、处置协议、处置单位资质、运输单位资质等2、经环保部门同意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六、经营许可证制度(否决项)1、处置企业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合同协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4七、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2、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3、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4、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情况5、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地面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6、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5八、业务培训1、培训计划2、培训记录。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2“两高”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包括废油、废催化剂、废蓄电池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谢谢安全环保部201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