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纵深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其危害之严重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其神圣职责,完成新时期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就必须按照不久前朱镕基总理在给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的批示中所指出的那样:“要从政治上而不只是经济上看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经济犯罪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索和研究,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目前经侦工作状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提出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一、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不长,而且是在没有经验可寻的情况下独自探索,导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竞争性和逐利性,使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收益,利用工商、税务、财会等方面的漏洞,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当前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犯罪总量大幅增长,大案要案增多。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在税收、金融、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经济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且大案要案显著增加,犯罪所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1997年全市经侦部门共接报警572宗,涉及金额18亿元;而1998年接报警785宗,涉及金额86.5亿元,比1997年分别增长1.84倍和3.52倍;1999年接报警1206宗,涉及金额97.19亿元,比1998年分别增长53.6%、12.4%。而有的案件数额相当惊人,如1999年侦破的“5.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某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48亿元。(二)单位犯罪、团伙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体有组织化趋势-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追求非法利润,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运作流程和薄弱环节,大肆进行经济犯罪;而有些犯罪分子以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为幌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利用经济交往的合法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经济犯罪的主体有组织化的趋势,从犯罪预谋、作案设计、分工配合到最终实施都有一套人马运作。如1999年侦破的彭某涉嫌信用证诈骗案,彭某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金成立30余家公司,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信用证54张,涉及金额44589万元人民币。(三)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如1998年12月侦破的雷某夫妇信用卡诈骗案,雷某夫妇制作银行ATM自动提款机牡丹提款卡7张,并提款9.6万元,而后挥霍一空。(四)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扩大,危害性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产生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新产业、新行业的漏洞和弊端,从一般的经济犯罪向新的领域渗透,1998年,全市接报骗购外汇案37宗,侵犯知识产权案29宗,危害税收征管案10宗。从地域上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跨地区、跨省,有的甚至跨国(境),如1997年侦破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厦门等多个城市的98家企业。二、深圳经济特区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的实践(一)目前状况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正在进行经侦工作改革,筹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在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建立之前,深圳经济特区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采取措施狠狠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侦破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了社会稳定。1999年,共立案侦查200宗,破案153宗,挽回经济损失22.56亿元,其中,侦破公安部督办的穆生等人特大贩卖假国库券案,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8人,缴获假国库券100多万元及假美金2万元D2.开展打击骗购外汇、伪造发票等经济犯罪专项斗争,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案件多发领域经济犯罪增长势头。如1998年在开展打击骗购外汇犯罪专项斗争中,查清了涉案损失金额30亿元,一举破获5宗重特大骗购外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打掉骗购外汇团伙4个。3.加强了经侦基础建设,增强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主动性D市局经侦部门加强了秘密力量建设和基础调研工作,在案件多发领域开展了建特情、耳目、信息员、“工作朋友”等工作,己初步形成了秘密力量网络化的战略布局。(二)经侦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1.目前的经侦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对经侦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目前的经侦部门依然肩负经济保卫和文化保卫两大重任,本身警力严重不足,而在诸如1997年迎接“香港回归”、党“十五大”召开等文保工作重时,经侦工作就更难开展,有4个分局的经侦部门全年没有办一宗案件。在遇到比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市局经侦部门只有从各分局临时抽调经侦警或其他警种参与办案,各分局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到办案的质量。2.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一方面,经侦队伍素质不高,缺乏具有金融、财会、税务、证券等方面的专门人才,而其本身又无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部分民警还囿于原来的办其他案件的思维模式,证据意识、依法办案意识不强,这些都无法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智能型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另一方面,经侦队伍技术装备差,难以对付用高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的经济犯罪分子。3.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经办此类案件无经验可寻,经侦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经济犯罪案件从受理、立案、侦查(包括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缴赃物)、结案到案件的定性等方面跟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着很大的不同,经侦工作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而这些都是经侦工作的难点所在。4.经侦基础工作差,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与刑侦部门相比,经济犯罪的信息网络建设和情报资料库建设起步比较晚,质量差,大多数分周甚至没有而对秘密力量的物建、管理和对税收、金融、证券等经济犯罪髙发领域的控制等还处于初始阶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和经侦工作的深入开展。5.没有建立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机制。由于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到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等某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而且跨地区、跨省作案,公安机关没有与税务、工商、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制定对发生在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协助的规定,也没有与外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制定相互协作规定,这些都是造成大多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的主要因素。三、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经济犯罪危害大,后果严重,从严打击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要从根本上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就必须在现有的经侦工作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其思路应当是:按照公安部明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总体思路,紧密结合我们深圳经济特区的公安工作实际,围绕经侦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我市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化经侦工作改革,增强经侦队伍的攻坚能力,提髙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维护我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当前,要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以讲政治的高度,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角度提高各级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对经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江总书记曾指出:“如果我们不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腐败现象,就会失信于民,就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灾难,那就不排除有被人民起来打倒的危险。”“这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以维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高度来认识经侦工作的重要性,及时解决经侦工作改革中存在的技术装备差、办案经费不足等具体问题。其次,狠抓经侦队伍的硬件、软件建设,建立一支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化队伍,提髙经侦队伍的战斗力。如前所述,经济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多采用高科技或其他技术手段作案,因而,要有效地对付此类犯罪,就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另一方面,还必须提高经侦民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战斗力:第一,提高政治素质,加强经侦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把经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防止受利益驱动插手经济纠纷、办人情案等情况出现;第二,要通过对经侦民警进行税务、金融、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培训,加强经侦民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同时,挑选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税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既实现经侦工作专业化,又解决了经侦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从而才能有效地提高经侦队伍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再次,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经侦队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是解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第一,建立公安机关内部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和政法委协调下的公安、检察、法院三长会议制度。由于许多经济犯罪案件,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这些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讲是陌生的,对检察机关、法院来讲也是一个新课题,如何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认定此类犯罪,正确界定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纠纷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共同职责,笔者建议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法制、预审、经侦例会制度(具体操作可每一个月固定一次,共同解决公安机关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侦办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操作等问题),而在部分案件复杂、疑难而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三机关的领导(如公安经侦部门的法制科长或主管局长、检察机关的刑检科科长或主管检察长、法院的刑庭庭长或主管院长,笔者将之分别简称为“小三长会议”或“大三长会议”)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从而有效地预防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认识不一致、互相推倭扯皮导致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第二,建立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与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监察等部门的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在长期的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就工商、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如何配合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案以及在各自领域发现犯罪线索后如何移交等问题建立协作机制。第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之所以存在“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等三难情况,除犯罪分子狡猾、反侦查能力强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经济犯罪案件大多异地作案,人、财、物大流动,这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相互协作、紧密配合,但遗憾的是,尽管公安部有此规定但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缺乏监督,从而各地公安机关协作办案的效果并不容乐观,造成打击经济犯罪不力。因此,为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协作,使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矛盾和磨擦,加强监督和制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部、省公安厅应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尽快制定经济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以一定的行政规章等形式,对经济犯罪案件性质的认定,案件的管辖,赃款赃物的区分、扣押、移送,对异地拘、捕犯罪嫌疑人、异地冻结银行存款及追赃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并对怠于协作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作出规定,从而使办案协作有章可寻。最后,大力加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基础。面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