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逃税罪的特征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是税收征管秩序,其次是国家对应征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税款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且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构成。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的税款为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逃税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主要应当注意区分罪非罪的界限。一是看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偷税的故意,过失则属于漏税。二是看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否则只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三是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应当从其行为性质上区分本罪与不履行代扣、代收义务的界限。四是要考虑初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逃税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抗税罪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抗税罪的特征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纳税款以及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能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以拒缴税款为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抗税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本罪与欠税的界限。欠税是指拖欠税款,不按期纳税的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二是从情节的严重程度上区分罪与非罪。2.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一是关于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二是关于对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案件的定罪问题。三是关于对单位抗税案件的定性问题。(三)抗税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罪主体只能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逃避追缴所欠税款为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欠税事实;二是具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三是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四是逃避追缴欠税的数额较大。根据《追诉标准》第51条之规定,逃避追缴的欠税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特征1.本罪客体为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对被骗税款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国家税款为目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一是应当注意区分本罪与以骗取出口退税为手段的逃税罪之间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之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税款部分,以本罪定罪处罚。二是应当注意本罪手段触犯其他罪名时的罪数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9条之规定,实施本罪的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高等教育出版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高等教育出版社根据发票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和其他发票(简称普通发票)三类。本罪对象仅限于前两类发票。虚开,是指不实开具,如以无开有,以少开多,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高等教育出版社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高等教育出版社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形状、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采用临摹描绘、彩色复印、制版印刷等方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向他人有偿转让伪造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54条之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高等教育出版社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高等教育出版社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者出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售。根据《追诉标准》第55条之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高等教育出版社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请领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允许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追诉标准》第56条之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高等教育出版社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3类行为:(1)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2)擅自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3)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指定印制发票的企业,擅自超越税务机关批准的种类和数量印制发票的行为。伪造和擅自制造都属非法制造。高等教育出版社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3类行为:(1)伪造普通发票的行为;(2)擅自制造普通发票的行为;(3)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58条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高等教育出版社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根据《追诉标准》第59条之规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高等教育出版社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