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二版)第七章(三)共9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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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文物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有意加以损毁。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据此,故意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2.行为人盗窃文物时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属于本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但如果是盗窃行为完成以后,又损毁所盗文物的,则应以本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三)本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二)法律适用问题1.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同时造成其中的珍贵文物毁损的,属于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按其中的特别法条故意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2.在国家名胜风景区、文物古迹区随意刻画等一般损毁行为,不构成本罪。(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等教育出版社(一)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损毁对象、行为表现相同。区别在于本罪的罪过为过失,且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2.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过失损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论处。3.行为人因失火而烧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以及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本罪与失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三)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非法向外国人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是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将收藏的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的,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倒卖文物罪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倒卖文物罪的概念与特征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二是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2.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其中单位可以是无文物经营权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经营权的。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具有牟利的目的为必要条件。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倒卖文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倒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本罪论处。2.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3.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行为不同。(3)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三)倒卖文物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所谓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是指国家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收藏保护的文物。这里的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是指中国的非国有单位和中国公民。2.本罪主体是单位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物考古机构等单位才能构成本罪。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非法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藏品出售、私赠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以本罪论处。2.如果将馆藏文物出售或者赠送给中国的国有单位的,不构成本罪。3.如果将馆藏珍贵文物出售或赠送给外国机构或外国人的,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4.个人将馆藏珍贵文物出售的,应根据买方是否外国人,分别定倒卖文物罪或者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但如果是馆藏文物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文物藏品占为己有,然后将其出售或者赠送他人的,则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和特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二)法律适用问题1.盗掘不具有任何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不构成本罪。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属本罪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三)本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概念和特征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盗窃或者损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三)本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公然夺取或者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法律适用问题1.按照《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2.抢劫国有档案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概念和特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三)本罪的处罚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传染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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