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统传神传播小组成员:杜欢李培夏凡目录非遗的概念和特点壹·我国非遗保护的现状贰·我国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叁·完善我国非遗保护的建议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官方界定:“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3.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4.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5.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6.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抽象无形的“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必须通过人或物的表达才能体现和展现出来,为人所感受、认识和共享,脱离了对物质材料的依赖。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其是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是一个完全动态的过程。非物质文化作为文化产品世代相传,并在承袭中发展、完善。在不同的时代渗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气息,在传承中变化。非物质性活态性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隶属于一定的环境,其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其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传承于民间,代表了所在民族的核心精神和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是民族文化中的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地域性民族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后,为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下的非遗保护模式1、著作权保护方面。2002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案作出判决,判决《乌苏里船歌》的作者以后以任何方式再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都必须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该案例通过法官在实际案件中造法功能的发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进行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权利维护。确认了赫哲族集体的著作权利。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有意义的贡献。知识产权制度下的非遗保护模式2、商标权保护方面。1998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申请注册了“景德镇”。国家商标总局曾于2004年6月4同核准铜梁县高楼镇火龙文化服务中心注册“铜梁火龙”为商品商标的申请。该商标注册的核定服务项目为:文娱活动、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录像等。2006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少林武术”、“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铜梁龙舞”均被列入其中。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保护更有利于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下的非遗保护模式3、专利权保护方面。与传统科技知识有关的中医药的发明,在我国多采用专利权进行保护。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咨询中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我国专利法实施的1985至2000年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中。涉及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共23954件,其中发明专利17770件,占74.2%;实用新型5453件。占22.8%;外观设计731件,占3.O%。其中的很多申请都被授予了专利权。另外,我国《专利法》虽然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是。生产动植物品种的方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仍受到了专利法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下的非遗保护模式4、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对于一些有价值的而又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工艺、传统配方、绝活、绝技、祖传秘方等,如川剧中的“变脸”;一些中药祖传秘方的炮制技术,如云南白药的配方;“景泰蓝”、“雕漆”等传统工艺的生产工艺等,尽管实践中这方面保护的案例还不是很多,但我们利用商业秘密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加以保护是完全可以的。我国非遗保护存在的问题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4.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我国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年轻一代的公民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而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5000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我国非遗保护对策1、加强法规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坚持依法保护。2、健全保护机制,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3、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4、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以科学的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5、学习借鉴国内外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及具体工作情况,建设符合中国自身特点的非物质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6、加强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