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监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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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动火作业审批,监管记录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5、二级动火作业所在工地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队长审批后,方可动火。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2/2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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