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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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论文摘要: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代发端于孟加拉国,它是满足贫困人口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人口,额度很小,无需抵押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帮助贷款人经营小本生意,受到了贫困人口的热烈欢迎,并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要想使中国经济有质的飞跃,就必须要首先发展农业。但由于农民作为一个阶层来讲整体上还是不富裕的,缺少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资金,因此,要发展农业生产,首先必须解决的资金问题。故而对农民的小额贷款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推广小额信贷方面可以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包括:建立以专门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金融机构,改变没有抵押不能放款的做法,尝试组建贷款中心和贷款小组以保证高水平的还款率等等。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农民工业化与城镇化国情制度完善信用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完成了一个伟大经济学证明:穷人比富人更值得信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甚至认为他更应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尤努斯博士的证明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颠覆,因为在他之前,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富人比穷人更讲信用。这个观点在中国尤其甚嚣尘上,国内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就曾经煞有介事地自问自答道:为什么这个世界总是资本在支配劳动而不是劳动在支配资本?这是因为富人总比穷人讲信用。他解释说:因为富人有财产,要承担风险,所以他只能更讲信用;而穷人没有财产,不必承担风险,所以没有信用。这种观点被不假思索地普遍接受,其所带来的一个最严重的后果,就是银行完全成了一个嫌贫爱富的机构,它热衷于向富人提供贷款,还美其名曰“锦上添花”,而没有兴趣向穷人贷款,因为“雪中送炭”不符合经济规律。总之,在现实世界,你越有钱,越能贷到更多的款;反之,如果你没有钱,你就贷不到款。但尤努斯博士却坚持认为“信用”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一个人无论有多穷,他都有权利被人信任。正是在这样的信念的支配下,自1976年开始,尤努斯博士从借贷27美元给42个赤贫农妇起步,其推动创建的孟加拉乡村银行,已经发展成为拥有近四百万借款者(96%为妇女)、1277个分行、12546个员工、贷款总额达40多亿美元的庞大的银行网络,帮助了数百万人口成功脱贫。这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尤努斯博士制定的贷款原则:不用任何抵押,穷人也能贷款;乞丐也能借钱,还不用支付利息。而在这样宽松的借贷条件下,贷款的偿还率却高达99.02%。尤努斯博士曾深有感触地说:与那些贪污巨额银行贷款的上流社会腐败分子不同的是,穷人诚实地还贷。一,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小额信贷服务开展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由非政府组织试验其次是政府推广发展到今天的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现在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阶段,服务范围正在向城市扩展,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三农”为主。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有七种存在方式:第一类,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它是为解决农户贷款融资困难问题,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这也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最普遍、农民较容易贷到款的形式,这种形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并且要求农贷农用,否则信用社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第二类,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并发放的扶贫贴息小额信用贷款,它是政府实施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第三类,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这类小额信贷一般基于借款人的存单为抵押,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网点分布特征,这种小额信贷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小额信贷形式之一。第四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援助、半政府机构资助类)项目小额信贷。这类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第五类是央行试点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进行贷款业务,所针对的业务对象也不是一般的农户,而是中小型的乡村企业。第六类,私人建立的在区域内进行一定程度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第七类,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所进行小额信贷。这类小额贷机构现在只存在于银监会的试点框架中,为数极为有限。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过二十几年历史,由于时间很短,全国范围内只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指导意见》两个专门规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形成自身的法律体系,大部分是由实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所在地的小额信贷机构根据政策颁布自己的规则。如:《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细则》、《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但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流通速度加快,各地方虽然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小额信贷的规则,但由于地区差异,乃面会有规则上的冲突,因此急需制定关于小额农贷的专门的规则,形成有关小额农贷法律制度的专门的体系,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2.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处境尴尬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大量小额信贷机构中,除了那些以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名义进行的小额信贷之外,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处境都十分尴尬。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获得明确的合法地位。小额信贷需要商业化运作才能持续,即,使小额信贷的运作与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相同但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除农信社和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外,并不适用大部分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组织究竟是商业性的还是公益性的并不明确。去年年底,在央行推行七家“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并于前不久批准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青海和甘肃等六个试点省(区)的村镇银行。但在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看来,央行和银监会都在其试点方案中回避了现有信贷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和监管问题。缺乏合法地位使得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约束。3.不良小额农贷增多引发的法律问题目前,社会信用环境还没有根本好转,农村更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全面推行小额农贷后,几年内,各地发生的不良小额农贷的程度在增大,而且很不平衡由于小额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影响,加上分散、小本的农户资金积累不多,一般都为投保,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等行业,受自然灾难或市场风险影响后,多是血本无归,因此,信用社的债权就越来越存在追索难,起诉难,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农村信用社诉讼费用逐年猛增。由于不良小额农贷的不断增多,农村信用社尽管没有足够得人力、物力去一一跟进,但还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将贷款回收,为此到最后不得不将不良小额农贷的贷款人送上法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随着不良小额农贷的增多,农村信用社为此付出的诉讼费用也是逐渐增多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活动的发展。其次,执行物实际变现金额逐渐降低。农,FJ4,额信贷本来就是针对穷人的一项制度,无须抵押担保,一旦出现不良农贷,即使法院判决农村信用社胜诉,对农民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农民财产的变现能力还是值得质疑的。再次,案件积压严重。虽然这种现象不仅是出现在在处理不A4,额农贷的问题上,但由于我们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本着公正、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对处理一个案件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良农贷的案件逐渐增多,使法律资源的分配出现了缺口,从而使大量的案件积压。案件的积累,不仅影响法院的工作,它的直接受损者还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很明显处理案件的时间越久,债权人的损失就越大。3、私下转让贷款证引发的纠纷小额农贷信用贷款证是农户据以借贷的一种书面的法律凭证。农村信用社先对农户进t-Y,f~用等级评价,评到信用等级的农户发放贷款证,一户一证,凭证发放贷款,并且不同信用等级可借贷资金的数额不尽相同。根据《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贷款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得规定,贷款证是不能被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的。但是目前,一些农户本来并没有实际借款的需求,但为了满足一些难获得贷款农户的私下借贷的需要,出于人际关系或别的原的考虑,存在着贷款证持有人去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借他人的情况。又如有的农户未评到信用等级,就向有证户借贷款证获取贷款,或者是有的农户虽已评上信用等级,但仍不能满足需求,也像其他有证户转借贷款以证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结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找贷款证持有人归还贷款或收取利息时,才发现实际用贷款的人不是贷款证持有人,而且,他们不完全协助信用社回收贷款成本。总之,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建立完善,离不开一个“法”字。良好的制度,大量的投入,政策的支持,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都是空谈。而且,小额信贷应真正办成为广大农民朋友谋福利的一项政策,而不是某些人升官的踏脚石,随大流的敷衍品。三,新型农村金融: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新型农村金融是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广泛基础之上的,服务的领域应该远宽于传统的三农,提供服务的机构也从原来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扩展到所有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一个崭新的农村金融时代正在我们面前逐步展开。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在5省区试点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开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显示农村金融市场全面开放时代的来临。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已推向全国,如果试点成功,一系列金融创新,有可能推动自下而上的农村金融变革。新型农村金融应包括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的农村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第一,为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提供金融服务。微小企业发展或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是培养企业家的摇篮,也是增加农民就业和收入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这方面的融资需求基本上是通过民间的方式来完成的,而最近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机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为微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第二,为规模化的种植养殖业提供信贷资金。随着中国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数量的减少为种植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机会,并有可能成为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生产主体。同时,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规模化的种植养殖业的盈利前景也越来越好,逐渐会成为农村金融的信贷主体。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也可能发展成为信用载体,起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桥梁作用。资金互助组织与专业化的生产组织之间的结合可能会成为未来农村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第三,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向新市民的转变过程中有大量的消费信贷需要。农民外出打工形成的稳定现金流也提高了农民消费的需要,如子女教育、建房、婚嫁和其他耐用消费品的消费等,金融机构完全可以设计相关的金融产品为农民提供消费信贷,有了打工的现金流作保证,消费信贷的风险完全有可能是可控的。第四,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支农。信贷支农必须以财政政策做引导,以法律(如社区再投资法)为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拓贫困地区的农村信贷市场。信贷支农应该是政府的目标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如政府希望增加对低收入人群的信贷覆盖,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但是,由于低收入人群的高信贷风险,任何金融机构进入该市场都会要求一个较高的风险溢价,其表现形式可以是高利率、政府贴息或税收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政府的支农目标才有可能与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事实上,也不是只有挂有农村招牌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支农,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可以通过或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参与到金融支农的广泛实践中。第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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