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合同编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园林局二○○三年三月山东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2工程总面积: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图纸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无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监理6.1监理单位名称:6.2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8条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天(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已具备(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7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助做好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第9条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7日内(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6)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7)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约定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第11条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图。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日,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按下述原则处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按下述原则处理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14条工期延误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另行约定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无(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无(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无(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无(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无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安全施工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元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21.1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方式确定。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当月28日前提交已完工程报告。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工程款支付23.1合同生效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30%为预付款。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完成工程量90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7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7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0%,结算总价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九、工程变更第26条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第27条其他变更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29条竣工验收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第30条竣工结算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十一、质量保修第31条质量保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承担的全部工作均在保修范围内。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一年(2)绿化种植工程:二年(3)喷泉、喷灌工程:/(4)其他附属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二级养护标准。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第33条保修费用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承包方承担第34条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十二、违约与争议第35条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