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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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分析赵小刚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所长南京大学MBA硕士生导师1提纲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四、住建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六、建筑业“营改增”准备工作建议2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按照“十二五规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底)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3营改增进程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财税部门下发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4财税[2011]110号文中明确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在计税方式中明确提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5同日,即2011年11月16日,财税部门下发财税[2011]111号文,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行业:1个行业: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6“1+6营改增”地区试点日期:2012年1月1日上海2012年9月1日北京2012年10月1日江苏、安徽2012年11月1日福建、广东2012年12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7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8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指出,要积极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财税改革要拿出方案,循序推进。此次会议明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9但是,因建筑业情况复杂,2013年4月10日会议未将建筑业纳入。而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背景:住建部在全国调研,专家组初步判断:建筑业如果“营改增”后,建筑业反而会明显增加税负,因此建议国税总局暂缓试点。2013年财税部门同意建筑业二次调研。10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1+7营改增”2013年5月24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2013]37号文替代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另外,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11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一)征收机关不同增值税一般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一般由地税局征收。相对地税局而言,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与接受时企业都有重大责任:——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因此,国税局的“金税工程”对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122011年2月25日新修订的刑法,以增值税为中心的罪名有四个之多,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个罪名围绕一个税种!注意:此为新刑法修正案,在2011年2月25日前最高刑可为死刑!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415新刑法第205条第3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注意:为他人虚开,包括虽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受票人不是实际承受人的情况案例:中石油员工虚开增值税发票1.2亿获利60余万中石油潍坊分公司业务员刘某,为牟取暴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手卖给他人。潍城警方经过调查,将刘某抓获。据悉,自2010年至2012年2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亿余元。目前,警方已查实其中的近6000万元,刘某从中获利至少60余万元。刘某已于6月底被移送至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联系了很多客户,将这些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散户”购买柴油的业务记到自己名下,刘某不但增加了业务量,而且给这些“散户”一些好处。刘某让这些“散户”买油时将购油款通过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或者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打到中石油潍坊分公司的账上,表面上看起来是这两家公司买的油,刘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这两家公司。另外,这两家公司也找了一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通过刘某,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从中石油潍坊分公司购买柴油,刘某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这两家公司。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散户散户散户中石油潍坊分公司第三方企业某钢铁公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7(二)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全额征税为本质,差额纳税为例外。增值税是以货物(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差额纳税为本质,全额纳税为例外。18(三)计税方法的不同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对建筑业总分包行为,对总包人计税方法允许总包扣除分包后差额纳税。19但是,对再分包能否差额纳税,实务中各地税务征管不一致。无论总分包还是再分包,就算允许差额纳税,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当然,如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则此类问题不再存在。2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业额/1.11*11%—成本费用*对应税率销项税额是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增值税率(11%)计算,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1但是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往往不等于增值额*税率22(四)税率不同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则按不同行业设置税目和税率,其中建筑业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23三、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从2012年年初开始,住建部就委托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进行“营改增”调研测算工作。2013年年初住建部与中国会计学会将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形成文件,通过住建部渠道提交给了财税部门。24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110号文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25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此次挑选的66家企业的理论测算结果,“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26在66家企业中选出更具有代表性的24家企业进行单独汇总。其理论测算结果是,“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63%。而实际测算结果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27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实际。这种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且建筑施工企业无一遗漏的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按实际付现成本测算进项税额,且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和甲方供料等实际问题。28营改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税制进步。但是,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很多建筑企业税负增大了。主要原因:291、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由农民经营,绝大部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2、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简易办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人工支出,也就是劳动者报酬,这部分占总产值的比重已经达到20%~30%,且企业管理越规范、规模越大,人工支出占比越高,人工支出不是增值税进项支出。。304、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很多大型建筑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6、有形动产租赁业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比如:目前已纳入“营改增”的机械设备、设施租赁,可能存在六种纳税可能性。31比如:塔吊租赁(1)如果供应商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交通运输业——11%税率(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32(4)“营改增”方案规定:塔吊供应商——以试点日期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办法税率为3%,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33(5)“营改增”方案规定:塔吊供应商—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5%税率)。(6)有地方税局认为该行为属于利用工程机械提供工程服务,仍然适用营业税——建筑业的范畴,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347、不能确定纯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8、不能确定存量资产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9、异地工程如何纳税?纳税地的变更对地方财政利益影响比较大。当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纳税,工程在哪里就在哪里纳税。但增值税理论上却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纳税。3510、由于合同结算办法的不同,而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日及出票额会与收款及确认收入有时间上的差异,施工企业将如何申报增值税?注意:《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6四、住建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一)对国家财税部门的请求和建议1、建筑业试点工作,能推迟则推迟,越晚越好。2、必须实施时,希望全国全行业统一开始,以免因地域不同税率不同,使总包与分包产生新的矛盾和实际税负的不公平。3、请求降低税率为8%。4、试点期间,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暂按3%征收率计征,过渡期暂定3-5年。5、建议对建筑业采用即征即退的补贴办法。37(二)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和建议1、参照石油调价的办法,随行就市地调整建筑业的人工费用定额,包括明确独立的建筑劳务公司的取费系数等。2、如果增值税率不能降低,那么,定额中税金的取费系数应该上调2-3个百分点。38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将给建筑业的企业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集中采购、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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