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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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014)1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6.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10.议会主权: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14.人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的国际影响。15.伯里克利立法: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利克利连任十将军委员会首席将军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16.明治宪法;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法典,于1889年颁布称为大日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014)2本帝国宪法17.德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一部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18.法国民法典:自1803年3月至1804年7月以36个单行法的形式分别通过,1804年3月21日宣告将这些单行法并称法国民法典。它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19.权利法案:1689年10月,通过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文件,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20.联邦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21.制定法:由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统治者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22.衡平法: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法律23.普通法:是指从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全英国普遍适用的共同的判例法。24.马尔克:马尔克是指一种财产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以平均分配和共同劳动为特征。25.国法大全:是在东罗马帝国时期,由《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26.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与“市民法”对称,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承认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27.梭伦立法: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享有的世袭特权,使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奠定了城邦民主政治的基础。28.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29.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30.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5世纪最完整、最系统地总结婆罗门教全部教规教义的法典,是婆罗门教最具有代表性的经典。31.瓦克夫制度:该制度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真主的名义冻结财产实体,并把财产用益权奉献于捐赠者本人所指定的宗教慈善事业。32.1946日本国宪法:指日本现行宪法,是战后反法西斯及法制民主改革的重要成果。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014)333.魏玛宪法: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的,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将德国建设成为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统一共和国的宪法。35.日耳曼法系: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34.伊斯兰教法: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经济、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一、试述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特点: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3、楔形文字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系;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楔形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简述伊斯兰法的主要渊源(1)《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等。可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2)“圣训”。是对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即先知的言行和默示,它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3)“类比”。是指对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三、简述人格的内容及其变更内容:罗马法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为人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构成。(1)自由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014)4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他权利可言。(2)市民权(也称公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3)家族权(也称家长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变更: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即沦为奴隶,权利被剥夺殆尽,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但仍保留其自由人身份,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由原来的自权人降为他权人,但仍保留自由人与公民身份,称人格小减等.四、罗马法的私诉私诉是指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涉及私人案件的诉讼.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1)法定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由裁判官做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3)特别诉讼;五、英国的陪审制度是怎样形成的1.英国十二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采用挑选当地居民做见证人的制度2.十三四世纪陪审人从在询问中的见证人地位逐渐演变为裁判事实的陪审官,并且进一步确立了大、小陪审团制度3.陪审制度是作为维护封建王权而建立起来的,之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反对王权的有力武器。4.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陪审制度成为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陪审团出席审判是当事人的权利.六、“权利法案”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禁止国会对宗教问题立法,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律;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未经房主许可,军队不得在和平时期进驻民房,战时除非经法律程序亦不得自行占用;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无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取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私有财产如无公平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要求当地陪审团予以迅速公开的审判,有权获悉被控罪名和理由、与原告的证人对质、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律师协助辩护;一般情况下,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联邦法院不得重审;不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2014)5得要求过重的保释金和过高的罚款,不得施与残酷、逾常的刑罚;本宪法为列举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行使、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行使之。七、美国法有哪些特点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不同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八、评述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九、评述《人权宣言》的历史地位及其意义历史地位: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中,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是法国近代宪政史的开端.意义:在法国乃至世界宪政史和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全面地体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有力的促进了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极大地鼓舞了其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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