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章绪论一、大题记忆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3.民法的渊源制定法包括:(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民事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括:①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指《民法通则》。②民事单行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⑤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⑦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非制定法包括:主要包括民事习惯。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4.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有以下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3)补充功能,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5.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之间虽然在性别、年龄等有差别,但是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2)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民在物质资料的产生、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点是:(1)主体地位的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是有偿的特点。7.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以及意义(2017年法学论述题)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8.自愿原则的概念和表现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9.平等原则的概念和表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10.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表现(2011年非法学简答题)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法律要求的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何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该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1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和体现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候,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法律要求的具体体现是: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2.合法原则的含义(有变动)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它的主要含义有:(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内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全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13.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新增加)(1)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2)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当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无法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时,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14.绿色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新增加)(1)绿色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2)绿色原则的要求,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而言,即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生态理念。学长提醒:本章节以往不是考试的重点,大题考察的时候角度也是比较单一,但是今年修改了一个原则新增了两个原则,因此不排除考简答题的可能性,需要重视增修部分,注意采用关键词记忆方法。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制度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主体法人民事法律关系其他组织客体内容——→义务和权利←——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事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一、大题记忆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主体包括两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和为法律所承认。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3.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应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独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4.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1)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而财产法律关系有,这是两者最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