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妞问答【五分钟法学院】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终于有权威答案了!在实务中,在双方对财产归属争执不下时,一方(尤其是女方)为了保障孩子的利益,要求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跟子女所有。另一方为了快速离婚,往往对此作出了妥协,同意将约定某处房产归孩子所有。成功离婚后,有些人就开始对孩子的房子动心思,想方设法把房子要回来或者不给孩子过户。偏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房屋过户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予。这就给了这些人带来了机会。先以许诺把房子给小孩为诱饵,引诱对方同意离婚后,立马行使撤销权。于是,产生了各种子女与父母对簿公堂的闹剧。对于这种约定是否能撤销,长期以来实务中都存在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子女是无偿获得房产,在房产过户前,当然有权撤销赠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赠予协议,即使是赠予协议也是附离婚为条件的赠予。一旦离婚的已实现,赠予也不能撤销。法妞问答这种争论,上了法庭,都是谁也说不服谁。反正渣有渣的道理,怨有怨的道理。如果长期从事婚姻家事业务,就应该很能理解为何会在离婚协议中出现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如果当初不把房子给孩子,谁会同意离婚啊?肯定是拖死另外一方啊!这是离婚的代价!赠予合同之所以能任意撤销,是因为它是一种单务合同。简单地讲,就是一方在付出,另一方纯获利的合同。一、离婚协议是单务合同吗?显然不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民事问答信箱指出: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即,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可见,最高法权威读解也是认为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能任意撤销。法妞问答即使如此,实务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判决,导致很多不诚信的行为,进一步破坏了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二、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纠纷,若在离婚协议中有这种赠予给子女的约定,建议先到公证处把离婚协议公证,后去民政局离婚。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能任意撤销。不要为了省这点功夫,给自己带来隐患!在一方不履行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以子女受赠人的角色起诉,避免将案由变成赠予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