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合同甲方:乙方:嘉峪关市珺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2、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承运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5、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6、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行-2-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7、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8、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月(天)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9、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5%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10%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2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10%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15%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3-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3)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实际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实际价款差额,并支付约定价款5%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5%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6)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7)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导游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一)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二)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三)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4-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青岛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请求调解或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1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乙方应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1、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辆保险单4、道路运输证5、驾驶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6、其它有关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