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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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forDesignonAccessibilityofUrbanRoadsandBuildingsJGJ50-2001J114-2001200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CodesforDesignonAccessibilityofUrbanRoadsandBuildingsJGJ50-200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施行日期:2001年8月1日2001北京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26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2.1,4.1.2,4.2.1,4.3.1,4.4.10,5.1.1,5.1.2,5.1.3,5.1.4,5.1.5,5.1.6,5.2.1,6.1.1,6.2.1,7.1.2,7.1.3,7.2.5,7.3.1,7.4.1,7.7.1,7.8.1,7.8.2,7.9.1,7.10.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编号为JGJ50-2001,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试行)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北京市建设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1年6月21日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进行了修订。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⒈总则;⒉术语;⒊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⒋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⒌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⒍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⒏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规范主要修订技术内容是:⒈修订了缘石坡道的类型、坡度及宽度,盲道的实施范围及盲道宽度,建筑入口形式及坡道宽度,门及电梯配件,无障碍厕所及浴室面积、轮椅席及客房的数量;⒉增加了术语,桥梁及立体交叉无障碍设施;学校、居住建筑及居住小区无障碍设计内容;⒊扩展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环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南礼士路62号,邮政编码100045)本规范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周文麟金磊赵天伟张骐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第三章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四章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第六章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第七章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第八章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建设城市的无障碍环境,提高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1.0.3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与建筑物的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1.0.4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用途和目的,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1.0.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缘石坡道curbramp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2.0.2盲道sidewalkfoetheblind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2.0.3行进盲道go-aheadblindsidewalk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步感和盲杖的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2.0.4提示盲道目warningblindsidewalk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设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2.0.5人行通道passage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2.0.6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entrance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3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3.1道路与桥梁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范围道路类别设计部位城市道路·城市市区道路·城市广场·卫星城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旅游景点道路等1人行道2人行横道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公交车站5桥梁、隧道6立体交叉3.2人行道路3.2.1人行道路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别设计要求1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2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3盲道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盲道。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4人行横道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地道应设盲道。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5标志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2.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4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4.1缘石坡道4.1.1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的各种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2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的范围内,并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3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4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得大于20mm。4.1.2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2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图4.1.2-1,图4.1.2-2,图4.1.2-3);3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4.1.2-4);4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m(图4.1.2-5);5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4.1.3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2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4.2盲道4.2.1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2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图4.2.1-2);3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4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5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6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4.2.2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m处(图4.2.2-1);2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m处;3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m;4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5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6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的规定(图4.2.2-3)。部位设计要求(mm)面宽25底宽35高度5中心距62—75表4.2.2-1盲道触感条规格4.2.3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1);2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图4.2.3-2);3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m处,应设提示盲道(图4.2.3-3);4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图4.2.3-4a,图4.2.3-4b);5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6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的规模(图4.2.3-5)。表4.2.3-1部位设计要求(mm)表面直径25底面直径35圆点高度5圆点中心距504.3公交车站4.3.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4.3.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图4.3.2):1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2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3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m;4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4.3.3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2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3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4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m;4.3.4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4.4.1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图4.4.1)。4.4.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4.4.3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2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3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4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4.4.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2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3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30m;4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4.4.5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60m(图4.4.5)。4.4.6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4.4.7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手高应为0.90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m;2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m;3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mm;4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5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的安全挡台。4.4.8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4.4.9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4.4.10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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