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我观《子安:不合法的同性婚姻》汕头大学法学院13级孙雪婉随着同性婚姻逐步在一些国家的合法化,此议题在中国的讨论也日益频繁。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曾经两次试图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立法,但由于收集不到足够的签名而失败。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吴建民表示,同性婚姻在中国仍太超前。1据信,李银河教授的努力还在继续,仍然表示会继续向人大提交“同性婚姻法”提案。在网络上,对于同性恋合法化的呼声也日益增多,同性婚姻在当下中国是否应该合法化也成了当下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子安:不合法的同性婚姻》一文中作者主要以“古希腊的爱情哲学——同性之爱”以及把婚姻作为一个伦理问题从“伦理道德”入手,表达了他强烈反对对同性婚姻应该合法化的主张。但当下中国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呢?就当前中国发展形势和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我认为,在当前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在这,我将就引述的文章进行批判分析并提出对该项论题的看法。首先,该作者认为“同性之爱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甚至认为它比异性之恋更为高尚。但即使开化如雅典人,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同性恋婚姻,因为在他们的眼里,爱情与婚姻是泾渭分明的两件事情。”并将其作为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个理由。但实际上,在古希腊,男女两性地位非常悬殊。现代人所认为的那种自发地产生于男女两性之间的感情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并没有被普遍地接受。即使在爱情的世界里,女人也是被驱逐的对象。且在古希腊,人们认为男女之间的爱多出于情欲,而不是他们所追求的那种节制的高尚的爱。2诚然,作者从婚姻伦理与爱情自由两者的本质不同,成功地反驳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点。但作者并未考虑到古希腊与当今人类社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单单从古希腊人们对于婚姻与自由的态度来反驳略显单薄。故从不同社会环境下,人们对于爱情自由与婚姻伦理的不同态度来看,作者的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不相关谬误中的牵强比附。其论证并不全面,难以使人信服。作者这一观点与当下的中国国情出入甚大,在现代社会女性的地位不断上升,女性作为人的权利也在回归,她们也有拥有爱情的自主权,这便是当今中国社会与古希腊社会的其中一个差异。从另一方面,异性婚姻仍在现代生活中占主导,所以在当今中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阻碍,而且从立足根属性而论,我们必须明确立法的条件包括两点:其一,社会具有足够的接纳程度;其二,立法的条件成熟。3从李银河教授两次提案的失败不难看出,同性婚姻在中国的大众社会中并未受到绝大对数社会成员认可。由此观之,同性婚姻并不具备立法条件之一:社会具有足够接纳的程度,所以在当下中国,同性婚姻并不具备向国外那样的使其婚姻合法化的社会环境。其次,该作者认为“男女婚姻是五伦之始,只有有了男女婚姻,才会产生父子、兄弟、姐妹等等一系列的人伦关系。如果这最基本的伦理环节被瓦解,人类苦心建立起来的人伦大厦也将会轰然倒塌,随之而来的社会危机也就为时不远了。”作者的这一观点属于不当预设的谬误,是一种假两难的推理。即使在男女婚姻中,1《同性婚姻》找法网2013年06月19日樊丽萍:《“柏拉图式的爱情”:一种被后人曲解的爱情观》,载于《河北学刊》2004年9月第24卷第5期3陈秋野《中国不应实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陈秋野的博客夫妻双方坚持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难以有兄弟、姐妹这些旁系的人伦关系。而在同性婚姻中,双方可以通过领养及人工代孕的方式来组建家庭,构建这些人伦关系。由此观之,用伦理关系的瓦解来论证在当前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是有失偏颇的。随着时代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随之改变,就目前形势来看,同性恋群体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但在当下中国,人工代孕系统并不完善,且这些人工代孕的代孕妈妈的权益也没有立法保护4,一但在当下中国通过并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其所设计的众多法律法规将要进行改动。虽说代孕和领养机制的不完善并不可以推断出同性婚姻在当今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但其机制的不完善会给合法后的同性婚姻带来更多的困扰。而在当下中国,司法资源并不充裕,“案多人少”已成为困扰我国相当多法院的一个突出问题。故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都将是人民法院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5一旦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势必会加重司法负担,影响正常的司法进程,给当今司法系统施加压力。这不利于当下中国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发展模式的发展。综合衡量利弊,考虑到合法化后带来的这一部分可预见的问题,在当今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最后,作者担忧“等到同性家庭随着时间逐渐发展,家庭中的关系如何来确立?她们或他们抚养的“儿女”对自己的生活环境如何去认知?这样的家庭到了第三代又如何自处?人类繁衍的问题又如何去解决?”在这里,作者利用看似合理的推论,推论出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同性家庭的不断壮大,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导致人类繁衍出现问题。这是一个典型的滑坡谬误。同性家庭的出现不一定会出现对于后代教育上的缺陷,他们依然可以正确的让后代去认识生活的环境,并不是同性家庭的后代一定会组建向父辈或母辈一样的家庭。这样的家庭到了第三代依然可应通过各种方式延续后代。况且,现在社会中也有许多的“丁克家族”,他们决定不繁衍后代,可是人类的繁衍依然在正常进行,所以作者这一反对点是站不住脚的。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合法化后,并不表明法律鼓励这样的行为,并不会导致更多的人转向同性婚姻,从而使异性婚姻的主体地位受到冲击。之前有学者讨论过法律是人为理性设计的制度还是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法律能否以革命者的身份出现以此作为社会变革的先导?法社会学家作出的回答是:“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而在社会本身。”6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并不表明在当今中国已经具备了使其合法化的大环境。近年来,同性婚姻合法化网络调查动辄显示过百的支持率,然而有学者在农村调查发现:能够接受子女为同性恋的为8.1%,而不能接受的占到91.89%。7如此大的数字偏差也足够提醒学者们和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对社会现实深入考察。总而言之,在当今中国,尚未具备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大环境。同性恋者在我国虽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正当的权利本应受法律保护,但毕竟这种现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制下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很好保障。我们应该为其创造一个更好的立法环境,随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他们的权利逐步得到保障,使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在推动同性婚姻在我国合法化。但就目前当下的中国发展状况,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4狄英:《代孕法律制度探究》兰州大学2013年04月01日5罗东川、黄斌:《我国司法效率改革的现状与展望》,载于《人民法院报》2011年01月26日第八版6参见:《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A].//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44;汤水清: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J].社会科学,2010,(2):147.7熊金才.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认可的法经济学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