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器具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对动火作业器具的日常管理,保证员工在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动火作业器具的使用、保管、维护、试验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动火作业器具的性能良好、符合规定。2、常用的动火作业器具: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砂轮机、警告标示牌、安全帽、安全带等。3、动火作业器具由设备部专人负责管理,具体负责动火作业器具的保管、备品添置、定期校验、更换损坏器具等工作。4、动火作业器具由设备部专人建立动火作业器具台账,做到帐、卡、物相符,保证动火作业器具完好、有效、可用。5、动火作业器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摆放整齐,轻拿轻放,防止意外损坏。6、个人保管的动火作业器具应挂放在个人工具橱或工具架上,摆放整齐,保持干燥、清洁,不外借、不违章使用。动火作业器具发现有缺陷时,应及时退出使用。7、严禁使用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三无”产品8、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器具有质量问题,必须查明原因,评估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9、所有的动火作业器具必须按有关标准、导则的规定检查、试验。10、凡检验合格的动火作业器具必须粘贴合格标签。凡检验不合格或损坏的动火作业器具,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立即上交或销毁。11、备用中的动火作业器具检验周期与现场使用者相同。12、动火作业器具使用因保管不当损坏导致使用中造成未遂事故或事故,追究保管人的责任。13、动火作业器具使用前,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检查,凡因使用不合格的动火作业器具造成未遂事故或事故,应追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和检查人的责任。14、检查中发现动火作业器具保管、使用不当或超期未做试验,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