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十五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第一节概述《规范》本章叙述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共7条,其中为强制性条文1条(第15.0.5条)。本章内容是在前述各章对节能工程的10个分项工程详细提出验收要求,及第14章现场实体检验要求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各项要求。这些要求包括验收的条件、内容、程序与组织、合格标准以及验收记录格式等。并对验收前的实体检验、资料核查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二节条文理解要点条文15.0.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可进行。•本条规定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不是分部工程的验收合格条件,合格条件在15.0.5条)。这些前提条件是根据统一标准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提出的,共有2个:第一,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应全部验收合格,第二,应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构造实体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水平,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节能工程验收。•建筑工程任何一个分部工程的验收都需要具备类似的前提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即在此之前多个层次的验收都应当达到合格,所属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均无问题,否则没有必要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第二个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验证,即应通过数项实体检验证实第一个条件的可靠性。只有达到了上述条件后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才是有意义的。条文15.0.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具体规定。内容及要求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一致。•《统一标准》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应由监理方主持,会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共同进行。对于没有实施监理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亦是如此。验收的程序是依次进行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应全部达到合格,然后进行实体检验,即通过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构造实体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和无生产负荷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水平。•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是保证验收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其应该落实以下问题。•验收的组织者——召集人;•验收的参加者——应有代表性及相当的责权;•验收的签字者——代表对施工质量的确认。•对此,统一标准的第6.0.1~6.0.3条及所有验收表格均有反映。现将其归纳总结,列表表达如下(见表)。这里,除了从检验批到单位工程的验收以外,还将前述三种验收外的检查一并列入,这是因为验收不只是建设、监理方的事情,在此又强调了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在自检基础上进行验收,这体现了施工单位在质量控制和验收中的重要作用。检查验收内容组织单位参加单位签字人员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质量自行检查评定施工单位质量检查部门施工单位班组长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检验批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施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筑工程完成施工,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自行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在认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如图所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检验批检查验收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查验收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检查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工程验收报告实体检测见证检测按照规定,每个层次验收完成后,参加验收各方的责任人应代表本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条文15.0.3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本条是对建筑节能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本规定。本条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持一致。•统一标准第5.0.1条指出了检验批合格质量的两个条件:(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在上述两条要求中,前者是合格质量的要求。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由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做出可操作的规定,并通过验收时的抽样检验而落实。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则表达了检查内容重要性的不同和验收时的严格程度。由相应的专业验收规范做出具体规定,照章执行就可以了。•后者则是检查验收的书面依据。由于验收只是抽查性质的,覆盖面有限。因此检查施工单位为保证质量而制定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施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质量检查记录,对判定检验批的实际质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统一标准将其作为验收条件之一提出,不仅保证了验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将对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别是技术资料的管理起到促进作用。•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对于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往往直接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符合规定。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都有明确的检查验收方法,包括检验批的范围;抽检的数量;检查方法;•质量要求;合格条件等,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照章检查验收即可。应强调指出的是,主控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要求,即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意义。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应该拒绝验收。随意降低要求会影响建筑工程的根本质量,因而是不允许的。•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不起决定性影响的检查项目。由于建筑工程对质量的要求是多方面的,除安全、健康、环保、公益等决定性的要求外,对一般使用功能、美观、舒适等也提出了要求。这些不具备决定性影响的检验,即可归于一般项目之列。建筑物都是有缺陷的,对于一般项目相关的缺陷,只要其数量和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就不会给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带来明显的影响,因此仍然可以合格验收。•一般项目的检查性质分为两类。一类为定性判断的检查,如美观、舒适等。这类质量很难严格定量检查。一般采用观感检查、经验判定的方式。当然,如有可能还应尽量使其定量化,如折算成缺陷点来反映。另一类是量测类的检查,一般以允许偏差的形式出现。允许偏差以内的量测结果认为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点;而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检查点则为不合格点,最终以总检查点数的合格点率来判定合格与否。施工质量验收对合格点率的要求,原规范为70%;修订后普遍提高为80%;某些重要项目则为90%。•考虑到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本条对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要求增加为90%。•应注意:验收时对于“一般项目”不能作为可有可无的验收内容,验收时应要求一般项目亦要达到“全部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进行返工修理。只有当难以修复时,对于采用计数检验的验收项目,才允许适当放宽,即至少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即可通过验收,同时规定其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对“严重缺陷”可理解为明显影响了使用功能,造成功能上的缺陷或降低了使用功能。•另外应强调的是:合格点率不是判定一般项目合格与否的惟一条件。若实际超出允许偏差过大(如构件或结构上的奇异偏差),已严重影响到了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如设备安装无法进行;结构抗力大幅度损失等),则即使是个别检查点不符合要求,也应直接判为不合格。此外,即使是超过允许偏差,超出数值也不希望过大。一般限制不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即1.5倍允许偏差)。当然也并不严格限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对于“计数检验”的理解,可简略理解为“检查点”数量。由此检验批合格条件可表述为:允许抽查点数中有10%的“检查点”不合格,但是有附加条件:这10%的不合格点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否则还是不能通过验收。•之所以放宽对一般项目的合格率要求,是充分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点,即工种多而复杂,工程体量大,材料种类多,部分材料特别是地方砂石等材料量大而难以工厂化生产,主要依靠人工作业而且现场条件远比工厂车间差等等。因此要求所有细节都达到完美是不现实的。条文15.0.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本条给出建筑节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本要规定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持一致。当分项工程划分为检验批进行验收时,应遵守这些规定。统一标准第5.0.2条列出了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同样也只有两个:(1)所含的检验批全部合格(即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由于数量或其他一些条件的差异,为验收方便而按工程量及工序、时间等进一步划小而已。因此,将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汇集起来,只要所含的全部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条件,则分项工程的合格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但是分项工程验收不同于检验批的检查验收,因为其已不再是直接面对施工现场的操作性检验,而是更高一个层次的汇总性检验。由于覆盖范围更广大,已不可能亲临现场检查,而只能靠汇总资料的检查来解决了。这就是验收条件中提出的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要求。•统一标准要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这有两重含义:一是检查项目齐全,无一缺漏,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各个方面都能满足要求的性能;另一是检查范围全面,所含检验批应能覆盖全部施工验收区域,不得有漏查和空缺的部位。•还有一些检验批在进行下一工序之前无法得到确切的验收结论。如混凝土的强度,要等标准养护期以后经试验分析才能确定合格与否;结构柱或电梯井的垂直度也只能在结构元件完成后才能检查验收。对于这些特殊的检验批,可不一定先行验收,而可在后期分项工程验收时一并解决。•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3.4.1条第2款规定,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也就是说,建筑节能工程既可以直接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也可以按检验批验收。实际上,《规范》各章的要求都是针对分项工程设置的。•因此,一个工程的节能验收,是按分项直接验收还是划分为检验批验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按分项直接验收,则合格条件就成为:1.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合格。又可详细表述为“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