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签订的税务风险防范一、合同的签订在控制税收成本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跟大家分享一案例:2009年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签订废水处理系统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中除工程设计费,土建工程外,还包括设备采购补充合同,经双方确定最终设备采购价款为1777万元。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所有工程款全部向乙方支付,最终乙方向甲方全额开具了建筑安装发票。在这一案例中,如果甲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求设备采购价款1777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甲方将抵扣增值税:1777/1.17*0.17=258.20万元,并且这些设备是符合专用设备目录标准的,可以按财税【2008】48号文的规定按其投资额的10%抵减当期所得税,即151.88万元,针对此合同,甲公司直接损失410万元。由此可见,1.企业的税收并不是源于财务部门,而是业务部门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产生了,只不过是最终反映在财务部门而已,因此合同的签订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中起到了关键及根本性的作用。如果要控制和降低税收成本,就必须正确签订合同。2.管理层应对此高度重视,增加合同税务事项的审核程序提前识别和控制,才能减少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二、采购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以及应对措施:供应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采购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同时需要规范采购合同,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规范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根据《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并且在选择供应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应优先考虑。(二)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企业在合同应中明确具体的结算方式,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在采购商品时尽量延迟付款,就相当于为企业赢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所以,在采购合同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在采购合同中尽量约定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再付款。2.如果是预付款的情况下,尤其是大型设备的采购,往往可能跨期1-2年这样的,那么2年之前取得发票,和2年之后取得发票对企业而言是完全不同的,可以避免提前支付税款的风险,所以,可增加诸如:“供应商应提供与购货商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发票。”等条款来约束供应商及时开具发票。(三)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类型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机打发票,导致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但是即便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由于供应商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形成税率的差异,这就又涉及到供应商的资格的考察问题,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按3%抵扣,与一般纳税人的17%的税率相比,相差14%,差距甚大。所以,企业应优先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并查验其资质的有效证明,或增加其风险防范条款:“供应商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等。(四)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具体明确以下内容:1、明确供应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有义务配合。2、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3、明确供应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三、销售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以及应对措施销售合同的涉税风险主要是从避免提前缴纳增值税款及尽可能降低税额两方面着手,并从其他方面配合进行合同整体的风险防范。(一)避免提前缴纳税款的风险防范:首先我们要明确对于增值税来说,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是非常重要的,说明纳税义务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以上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衡量采取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才对企业有利,然后再按此签订具体的销售合同。1.如果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发出,未开具发票,也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所以在这种方式下,未到得销售款的时候,就不要开发票,否则即便是未取得销售款,纳税义务出产生了,也就出现了垫支税款的情况了。2.目前,很多卖方考虑到买方的实际支付能力,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比如两个月,这就是上面所提到的“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那么在销售合同中就必须约定好具体的收款日期,如:“二个月后某具体的一天为付款日”或者“3月5日支付货款的70%,5月5日支付剩余的30%”等,这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定销售缴税,既做成生意,又不损害企业利益。否则货物发出就得缴税,企业不但没收到钱,还要垫付税款,这就是提前纳税了;甚至有时由于未开具发票,财务再没有报税,还可能出现税款滞纳的情况,对企业极为不利。在签合同时要考虑纳税义务时间给企业造成的资金压力,根据买方的支付能力,合理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所以,销售合同的签订决定了公司什么时候缴税,要学会按照税法规定,设计合同,签订合同,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财务部门的工作渗透到销售部门中,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合同的完善。(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涉税风险我们要处理好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关系,税法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记账,并按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在销售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细分,或对应税务务进行剥离,以达到降低增值税额的目的。并且对印花税的筹划同样有作用。(三)应关注的其他法律风险:1、“包税”的法律风险: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应销售商品所引起的营业税等由买方承担。这样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如果一旦买方没有按时纳税,税务机关还是要向销售企业缴税及滞纳金等,这是不足取的。2、货款受损的风险:如果签订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的合同,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合同,要注意作好买受方的资信调查和信用评定,避免出现买受人违约的现象。结束语:以上是本人一点肤浅的认识,旨在提示我们从事税务的财务人员,多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用我们专业的深度和广度,服务于企业,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做出我们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