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第六次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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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请求赔偿权6、组织权(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情权权监督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安全权利结社权人格尊严权获得教育权2019/10/192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为什么要赋予消费者如此多的权利?网络文章:中国老百姓的新生活早上,穿着冒牌的阿迪达斯运动装,去街上买半斤地沟油油条,回家后剥个苏丹红鸭蛋,冲杯三聚氰胺奶粉,吃完后开着装配锦湖轮胎的车去上班。中午,在公司食堂打一份红烧注胶牛肉,一份麻辣石膏豆腐,一碟凉拌尿素豆芽,一膨大西红柿汤,一碗拌石蜡陈米饭,吃完回办公室泡一杯香精茶叶,浏览一会儿网络新闻。下班后,去菜市场买条避孕药鲤鱼、半斤肉精猪肉、开瓶甲醇勾兑酒,吃个硫磺馒头,就几口;晚上,买瓶含氯的可乐,难受了就吃几粒皮革胶囊,发现自己居然还神奇地活着……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安全保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消费场所的安全;1.人身安全2.财产安全其二、商品和服务的安全。1.直接消费者2.间接消费者(使用者)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安全权的实现:1.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致使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受到损害。2.在接受服务时: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侵犯安全权的具体表现(1)食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出售过期变质食品(2)药品:制造销售假药劣药(3)日常日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4)化妆品有毒有害(5)营业场所不安全(6)服务方式不安全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安全保障权案例分析1.[法治在线]银行门前的劫案(22S)——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被抢,可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吗?吴礼成等诉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支行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行人借用饭店厕所方便时因饭店地面湿滑摔伤,可否要求饭店赔偿?(律师培训案例)3.非营业时间在餐厅摔伤如何定责?(潘某诉北京宴江南餐饮责任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北京宴江南餐饮责任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住宿时被服务员打伤,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法释[2003]20号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消费者取款时银联卡号及密码被他人复制,卡上存款被取走,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银联卡一张。2009年1月30日,其到建行衡阳分行设立在衡阳市解放路网点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未果,便到隔壁中行衡阳分行网点的ATM机取款2500元,其账户尚有存款余额41395.49元。取款时该取款机已被他人非法安装了摄像头,利用摄像资料复制了刘中云的银行卡信息。次日,刘中元的银行卡被他人在他行ATM机上相继取款10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支付手续费10次,每次2元,共计20元。最后经ATM机转账一笔,金额21300元,支付转账手续费52元。至此,刘中云的银行卡在同一天内,经他行ATM机发生业务交易共11次,包括手续费共发生交易额41372元,账户存款余额只剩23.49元。刘中云遂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行衡阳分行、建行衡阳分行赔偿41372元存款及利息。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判决一审法院判令中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衡阳分行免责。中行衡阳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建行衡阳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中云在建行衡阳分行办理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发卡行建行衡阳分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刘中云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建行衡阳支行向刘中云支付储蓄存款41372元。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二)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侵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1、经营者不主动告知:2、对商品或服务作夸大的宣传:3、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副作用、危险性:4、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披露:5、告知虚假情况:6、不提供相关单据:消费帐单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1: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三)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法条释义1、自主选择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3、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表现1、捆绑式销售2、饭店禁止自带酒水讨论:饭店、影院禁止自带食品是否侵犯消费者选择权?3、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4、强买强卖邮局强行规定顾客购买包装箱5、最低消费饭店、酒楼设定最低消费额。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讨论——逆向思维经营者是否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限制经营者选择消费者是否限制了经营者的经验自主权?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1:姜士民诉成都红天鹅火锅文化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原告姜仕民诉称,2004年4月24日晚,原告及朋友数人在被告处用餐,除消费了每客38元的自助餐及被告店中的饮料外,还消费了一瓶自带的五粮液,结账时发现被告违法收取100元酒水服务费。被告对消费自带酒水要收取酒水服务费没有事前告知,在原告饮用自带的五粮液时,被告也没有阻止或声明要收取服务费,只是在纠纷发生后才把收银台一张不起眼的告示指给原告看。被告对消费自带酒水要收取酒水服务费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事前也没有告知原告,未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在酒水服务费上,原被告始终未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事后强行收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是强迫交易。其二、被告收取酒水服务费的收费金额和项目均不合理、不合法,其张贴在收银台上“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系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违法强行收取的100元“酒水服务费”;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被告原告一到酒店被告的服务员就告知原告消费自带酒水要收取20%的服务费,并出示了菜单上的提示,原告认可并表示“收就收嘛”;被告在酒店内多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不能收取服务费的规定,《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关于“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是被告收取酒水服务费的合法依据;原告在被告处消费是被告要约、原告承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原则。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查明事实2004年4月24日晚,原告偕同妻子李某邀约朋友数人到被告处火锅餐厅就餐,点用了每客38元的自助餐及被告店内的其他酒水,另消费了一瓶自带的五粮液酒。当晚原告等人共消费592元,其中包括自带五粮液一瓶的酒水服务费100元。另查明,纠纷发生时被告店堂内收银台处有两张以彩色艺术字书写的告示,上面一张内容为“夏日酬宾”,相对字体较大,色彩鲜艳,下面一张内容为“提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若带酒水者加收此酒水在本店售价20%服务费”,相对字体较小、色彩较陈旧且色彩对比不明显;在被告自制的塑料压膜点菜单的下部以宋体小五号字印有“谢绝自带酒水。若自带则按本酒店酒水售价的20%加收服务费”等内容的书面提示。被告餐厅的服务员在原告就餐前及消费自带的五粮液时未对原告作将收取酒水服务费的提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判案理由11.价格行为是企业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根据价格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企业价格行为的有权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法院对企业的价格行为有有限的审查权,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过审查被告的价格行为是否满足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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