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介绍(XXXX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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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介绍2一、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起二、实施宗旨: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规范下,对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进行全程动态的监管背景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强化代理人100%持证的达成强化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与处罚强化保单说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义务4课程大纲•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5总则——阐述制定《规定》的意义、保险营销员、营销活动、保险公司的定义以及保监会的监管职责6重要条款解析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71、《规定》发布的意义: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2、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的定义其它关注点8资格管理——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条件和程序9重要条款解析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共五项),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共三项)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10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共三项):(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共二项)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1、依法不予换发;2、依法撤销。〕111.《资格证书》的定位: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印制及下发单位:中国保监会。2.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料证书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品行良好。3.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的规定,如“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其它关注点12展业登记管理——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展业登记管理13重要条款解析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共五项)14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共8项)。《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共三项)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151.《展业证》必须由中国保监会监制。2.《展业证》的登记事项若发生变更,由所属保险公司及时向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展业证》遗失或因毁损而影响使用,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其它关注点16展业行为管理——业务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17重要条款解析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18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等二十二项)。191、营销员必须在所属公司授权范围内展业、展业时必须出示《展业证》。2、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保险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同时与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约。3、保监会有权对营销员的《资格证书》、《展业证》、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披露。其它关注点20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业务员在岗前与上岗后,应当接受的培训21重要条款解析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22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231.定义: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2.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申请领取展业证需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第23条),年审展业证相关制度尚待另行制定(第21条),换发资格证书需提交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第14条)。其它关注点24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管理和培训义务25重要条款解析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第四十四条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营销员的责任。26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271.对保险公司加强营销员培训和管理的要求:需提高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2.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营销员的前提条件。3.新型产品培训的规定:保险公司委托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对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其它关注点28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业务员和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29重要条款解析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30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主要为保险营销员违规违法行为)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31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资格考试报名材料审核)、第十七条(扣留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展业证违规发放)、第二十三条(展业证领取材料审核)、第二十五条(展业证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展业证交还及注销规定)、第四十三条(未持证、未签约、超权限展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未履行培训、诚信教育、档案、违法违规上报等职责)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2其它关注点1.《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报名者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违反纪律(含作弊)者3年内不得参考,替考或者协助作弊者处以警告及1万元以下罚款。2.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考试作弊的,由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人等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附则——其它相关规定•重要条款解析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341.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可直接授予《资格证书》者另有规定者可适用。其它关注点35•如何结合业务员展业实践,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如何在实际的展业过程中,严格避免出现“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等22项违规行为?•时间:10分钟36•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37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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